杨立伟·学习笔记(31)挂靠、套牌、拼装报废、盗抢、逃逸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挂靠经营情形下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套牌车发生事故,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被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同意他人套牌”的方法:交通事故受害人应注意收集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材料,如被套牌车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的登记材料等;注意提取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调查的案卷材料和视听资料,如交警办案人员对于肇事车套牌问题特别是被套牌一方是否同意套牌的询问笔录材料或者录音资料等。

此外,可以运用相关证据材料,合理推论被套牌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的情形,由法院对被套牌人”同意套牌”的事实依法认定。

三、拼装车、报废车转让或多次转让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以买卖等方式,还应包括赠与、继承或者其他转让方式。

该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无论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机动车非法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也无论转让的机动车是否已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盗抢车造成损害由盗抢人赔偿,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担责,交强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追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即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被保险人无责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五、驾驶人肇事逃逸,交强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肇事车不明或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费用。

六、盗抢机动车肇事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竞合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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