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买一赠一税务上怎样处理,你Get到了吗?

在最近几天的执业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问题,一家地板销售企业将地板销售给经销商的同时,将购买的一些赠品(例如电磁炉、电水壶等)一同附赠给了经销商,这样的情况下税收上该怎么处理呢?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呢?

一、企业所得税上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已经很明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将各种商品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别确认收入即可。

二、个人所得税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长河税务:买一赠一税务上怎样处理,你Get到了吗?_第1张图片

据此,对于买一赠一活动中,销售主商品同时附赠赠品的行为,接受赠品的一方,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就免除了代扣代缴的义务。三、增值税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可以看出,为了避免视同销售的风险,建议企业在执行买一赠一的活动时,将赠品与主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这样附赠商品就可以作为折扣从销售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买赠活动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上的处理无非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只要企业充分理解了买赠的实质,买赠不是无偿,是有偿的赠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就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达到较为理想的税收结果。


长河税务:买一赠一税务上怎样处理,你Get到了吗?_第2张图片

作者简介: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你可能感兴趣的:(长河税务:买一赠一税务上怎样处理,你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