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国企混改难点解析之融资软着陆篇

由于国有企业的国资背景性质,其融资所形成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甚至有的达到了极高的情况。融资渠道和产品十分广泛,往往包括了银行长短期的借款、贸易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包括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资产交易所债券融资计划等,类金融机构的融资包括保理、融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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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产品的募集说明书或者合同中,往往存在诸如:融资方发生如下行为“处置其账面价值一定比例或以上的收入或资产;变更其股权或任何从属于其股权的权利;减少或试图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合资、合作;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等。”需通知债权人或者征得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融资、要求融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操作中如企业失去国有全资或控股背景,前述的“同意”便很难取得,且其在授信评估和担保方式上也会严格很多,则企业的续贷和融资合同续签则会面临极大挑战,企业的资金链和稳定性会发生问题。

首先在一定阶段可能需要给与政策性融资或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企业一个缓冲,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形成市场化、规范化的主体或项目融资模式。通过PPP、专项基金、ABS发行、积极创新融资产品,根据企业核心竞争力研发适合企业的新型融资产品,根据企业情况探索境外人民币和美元债券市场产品;探索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具有天津特色的债转股新模式。以实现积极稳妥化解信贷风险,维护地区金融安全,使国企改革实现“融资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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