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深入研究该问题之前,我们先对有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一个最为简单而只直观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尤其他特别严重清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此相对应的司法解释是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班里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五条:盗窃油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效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油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的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的数额;没有兑现的,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的数额。
我们再来明确一下何谓彩票与奖券:彩票,也称奖券,《辞海》对彩票是这样解释的: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或敛财所发行的凭证”。《现代汉语词典》对彩票和奖券分别是这样解释的:“彩票,奖券的通称。”“奖券,一种证券,上面编有号码,按票面价格出售。开奖后,持有中奖号码奖券的,可按规定领奖。”奖的含义包括奖金、奖品、中奖、奖项、奖励等。奖券与彩票的最大区别是奖券只能用于商家对消费者的赠送,而彩票是需要购买的。
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彩票作为有价证券之一,具有有价证券的特点。因此我将彩票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其价值包括交易价值和期待价值,而商店的奖券,我认为其与彩票的区别就在于不具有票面价值,但是作为奖券,他的期待价值时仍然窜爱的,其可以兑现的奖仍然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所以一般来讲,盗窃彩票,应当按照被盗窃彩票的价值总和计算。
但是现实是复杂的,不可以仅以一般情况来定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与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的想法一致,我们应当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
首先,我们先判断所盗取的彩票属于记名的彩排还是不记名的彩票出发。
A.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油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B.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的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的数额;没有兑现的,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的数额。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来考虑。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道彩票中大奖而去盗窃的,那么计算盗窃的数额时最好以票面价值再加上中奖金额获奖品的价值。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是否能够中奖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盗窃的物品中含有彩票的,我们又可以将她分为几个方面。
a.如果所盗窃的彩票之后没有中奖或者还未来及的刮奖,最好按票面加之计算盗窃的数额。
b.如果盗窃的彩票被犯罪嫌疑人刮开并且中奖了,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刮开中奖的彩票以后,犯罪嫌疑人去兑换彩票的,应当将兑换后的奖品和彩票的票面价值一起算入盗窃的数额。
2.刮开中奖的彩票以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去兑换彩票,反而将其丢弃,毁坏的,也只能是将彩票的票面价值算入盗窃数额。
我想在奖券中,商店所发出来的福利奖券应该可以说是最为特殊的一种,因为其不具有票面价值,且一般情况来讲,该种奖券往往是不记名的奖券,所以他的现实情况的分析就不如彩票那么的复杂,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以及之后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了兑换行为,即可确定盗窃的数额。
当然,我觉得在该问题的分析之中,就可能被大家所遗忘的,也是最为简单的一个点就是,盗窃彩票是否为犯罪,到最后一步,还应当看他所累积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判刑程度,并在该基础上,以盗窃的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来判断刑法是否合适。
近两年,全国一些地方出现了彩票在投注站被盗的事件,全因彩票带给彩民一个中奖梦,而少部分的彩民,因为未能圆梦而产生盗窃中奖彩票的“贼”念,甚至以为偷盗彩票只是偷了一张小纸片。其实,彩票远非一张小纸片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