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新闻事件,都是向大众普及法律法规的好机会,都是帮助大众澄清模糊认识的活教材。
一
“高铁扒门女”火了,火了个一塌糊涂,可以说,她已经是当之无愧的2018首位网络红人。
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经过: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靠站台,办理旅客客运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
究竟如何“强行扒阻车门”,过程到底有多奇葩,网上有视频,大家不妨看看。
二
视频传到网上,一片哗然,众口一辞指责该女子,并有网友把其为合肥一小学教导处罗姓副主任的身份也扒了出来。
然后,1月10日,处罚结果出来了,合肥铁路公安以“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同时,合肥教体管理部门责成罗某停职检查。
三
1月5日发生的事,到10日处理完毕,当事人既受到了执法部门的处罚,又受到了管理部门的严肃处理,可谓一举两失。
这事儿到此也就差不多了,可是,老杜却偏偏不肯就此放过。老杜有一个理念:每一个新闻事件,都是向大众普及法律法规的好机会,都是帮助大众澄清模糊认识的活教材。
2018年,老杜写文章总的主题是认知升级,就是透过一个个的新闻事件,来提升我们对世界、对事件的认知水平与能力,从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适应世界,让人生少一些迷茫,多一些迷人的色彩。
所以,老杜要宜将剩勇追穷寇,提一个有点儿烧脑的问题:
高铁扒门与电梯扒门有没有差别呢?
四
城市的高楼鳞次栉比,一丛丛一簇簇,既充分利用了空间,又增加了立体感,好处多多。可是楼高了,就得有电梯,电梯也就成了高层住户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万一某一天电梯坏了、停了,高层住户可就惨了。
当然,电梯停的时候很少,但有些时候却干等不来,眼瞅着它停在了二十四楼就是不动,让上行下行等电梯的人干着急,“哪个王八蛋扒门等人呢!”等电梯等出经验的人心里明白。
是啊,生活中总有些不自觉的人,扒着电梯门等人,不管上上下下有多少人在赶时间。
五
假设隔壁老王就是这样的人。
老王有一个患拖延症的老婆,电梯来了一准儿出不了门儿,老王就扒着电梯门等着,里面的人催老王,老王就是不撒手,只有老婆进了电梯他才关门。
对扒门的老王,有什么办法吗?
当然了,不包括“问候他祖宗十八代”、“一脚踹出去”或“给他挠成土豆丝”之类的办法。
那么,还有其他办法吗?
可不可以类比于高铁扒门的处理方法,请公安部门来“责令老王认错改正,对老王处以2000元罚款”?
或者,可不可以请老王的主管部门“责成老王停职检查”?
六
现在,你应该看出来了,老杜绕了这么大个弯子,还是在问上面那个问题:
高铁扒门与电梯扒门有没有差别呢?
我想,现在你的答案应该已经有了,你的答案是——有差别。
因为经过上面对“老王扒门”事件模拟分析你会发现,不管是警察或者单位,都不会用处理罗某的方法处理老王,所以,可能你还是说不清差别在哪里,但是你知道一定有差别。
七
那么,恭喜你,答对了!
可是,到底有什么差别呢?
你能说得清楚吗?
比如说,电梯里边人少,顶多就十来个人,而高铁上面有好几百人,所以电梯扒门影响小,高铁扒门影响大,差别在这里吗?
那么,公交车扒门呢?
公交车受影响的有好几十人,够不够处罚呢?
有没有一个区别影响多少人该受处罚的临界值呢?
这么一问,就知道以受影响的人数多少来鉴别是否该处罚扒门行为这个解释不靠谱。
那么,还可能是什么标准呢?
八
不能瞎猜了,太耽误时间,也不靠谱,还是让我们回头看看,高铁扒门事件罗某是以什么理由被处罚的吧。
上面说过,合肥铁路公安以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这段话里,明确罗某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而“条例”是啥呢?
自己不知道,可以上网查: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明白了,罗某违反了“条例”,而“条例”是法——罗某违法了。
九
高铁扒门意味着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这个才是处罚的理由,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则是处罚的依据。
那么电梯扒门意味着什么呢?是不是涉嫌违反某个法律、法规或条例呢?
老杜上网搜一搜,还真有收获,搜出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其他各省也有类似条例,仅以此为例),其中第二十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只有禁止“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的条款,没有禁止“阻止电梯关门运行” 也就是“老王扒门”行为的条款,法律总是滞后于人们的行为,这句话再一次得到了验证。
十
聊到这里,我们该正面回答“高铁扒门与电梯扒门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了,虽然两种扒门行为极其相似,它们却属于不同的范畴,高铁扒门属于违法行为,而电梯扒门,则属于道德范畴。
我在《人生迷茫又迷人》这部书中说过,“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的行为规范,却不是一个范畴。法律规定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而道德则是提倡做什么,建议不做什么。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线,人的行为只要不破底线,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人的行为越接近高线,则越受到赞扬与鼓励。”
所以,同样是“扒门”行为,电梯扒门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高铁扒门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高铁扒门女”很有可能就是没有弄明白这个区别,简单地把电梯扒门行为复制到了高铁上,栽了个大跟头。
十一
最后,补充一点。
虽然电梯扒门行为仅仅违反道德,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隔壁老王也不是只要脸皮厚就可以任性地“扒”下去的,如果扒门对其他人安全造成了伤害,比如造成电梯失控、夹人、坠落等,酿成安全事故甚至伤人亡人事故,《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六)条“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就可以套用,老王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了。而够着了这个线,也就可以到《刑法》或《安全生产条例》里面去找对应惩罚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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