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侵权案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的比较

在广为熟知的两起民事案件中,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审判的结果却完全相反。

微信商标侵权案件当中,原告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败诉;而在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金阿欢胜诉。我们先来对比一下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

1、知名度的差异。双方原告的知名度均小于被告,微信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商标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截至2011年11月,微信上线1年以来,注册用户超过5000万,而腾讯微信当时的用户已经轻松过4亿了;非诚勿扰侵权案件中,金阿欢的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通过互联网,而在当时知名度并非举国知晓,而被告非诚勿扰,在电视综艺节目的播出之后,迅速升温,成为大众热议的相亲节目。

2、先后注册时间间隔较短暂。微信案件中,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年11月12日在第9、38、42类商品服务上对通信计算机设备、通信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腾讯微信在2011年1月24日正式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第9类电子公告牌服务和第38类通讯类服务的商标申请时隔仅差两个月。非诚勿扰案件中,2009年1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大型相亲节目非诚勿扰播出。时间仅差8个月。

3、审议的时间。审议的时间较长,两者均在一审,二审中不服裁决,继续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先申请原则。在诉讼中,两个案子的弱势方均提到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在第二点上我已经提到到商标申请注册时间。

  为何有这么多的相似之处,两件案子的审判结果却浑然相反。 最关键之处就在于我罗列的最后一点——在先申请原则。

    在非诚勿扰案件中,金啊欢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最后的胜利,充分证明了什么叫不畏强权。但是在创博亚太的一审申诉中,,其在2010年商标注册前后已经研发了创博自己的微信系统,并和山东联通合作。创博亚太重要的理由在于,其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早于腾讯,推出微信,根据《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理应成功注册该“微信”商标。并且,“微信”商标本身也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所以准许申请微信商标。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第二点,虽然创博亚太商标申请在先,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持续、大量投入商业使用,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太过于牵强。很明显的不公平。

    我在相似之处第一点中表示,创博亚太早已经拥有5000万用户,而腾讯公司在没有被允许注册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本身的资源,迅速拥有4亿的微信用户。在知识产权法院的第一条和第五条判决中: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尊重市场客观实际;案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法》10条1款8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能使用并注册”),由于公司本身的强大,在商标还没被注册的情况下,取得的用户,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所谓“更多微信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判决中所谓的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决根本是无中生有!判决里的做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尊重市场客观经理,实则是光明正大的偏袒腾讯公司。只因为判决里的第三条:而“微信”作为腾讯的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在2013年7月就已拥有4亿用户,且有多地政府机关、银行、学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务,广大用户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的上述服务密切联系起来。很明显的,只是因为牵涉到了政府,银行,学校,等大Boss的利益,不得不想办法,以各种理由推到了在先申请原则。纵观判决书的6条判决,都太过于牵强。相信大多数群众一眼就能看出来,孰是孰非,必有内情。

    相比非诚勿扰的判决,就光明正大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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