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为部分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之前我们提到企业为职工统一组织旅游发生的费用不可以税前列支,那么公司的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通过查阅资料我们的结论是,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支出是不能作为公司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为费用列支。

那么公司的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呢?

因为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来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以这里不建议企业作为考察费在公司账上进行列支,下面提出两种方法供参考。

1、该旅游费用由高管人员自行承担,企业直接将该笔费用折合成等金额或固定金额的现金给发给高管人员,并将该费用计入高管当月的工资薪金或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同时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凭票据据实扣除。将费用中的机票、住宿费等合理费用计入差旅费(假设高管的旅游费中确实有考察的目的),餐费、景点门票等等可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该考察项目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没有相关性,那我们就只能算作企业的与经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调增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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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纪巧瞒,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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