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之1:律师,我想去坐监狱,请帮我想想办法吧(上)

前段时间,被于欢案件的事刷屏,各种声音都有。我一直在看,一直在思考。其实,案件办理并不复杂,也不难,一是查明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复杂且难的是,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不要、要怎么去引导这个社会上的一些理念性的东西。

社会上可以出现不同的声音,也可以有不同的行为,社会各界可以争论,可以争鸣。说对了,说错了,都无所谓,对的自会有人支持,错误的也会遭到大家的反对。但是到了司法层面就不同了,说明有人的权利、利益需要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已经到了非司法途径无法解决的程度。

而法院的判决,则是处理争议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院如何处理很重要,它有着太多的示范、惩戒、教化作用。它如果错了,如果处理不当,那影响就大了。所以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于欢案件已经进入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经介入。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如果一审判决判得离谱,上级法院是完全可以纠正一审错误的。所以,本文无意去评论原一审判决结果。

我想讨论的,是我从于欢案件中看到的其他元素。那就是高利贷问题。

现在的高利贷好像进入了灰色地带。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这是从民事上来做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其他法律好像没有关于高利贷的规定。

实践中,高利贷越来越多了。有的是私下放贷,没有公司,自己有钱,或者通过关系从银行搞来的资金,专门借给急需资金的人。也有的开了典当行,还有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很多的互联网“网贷”公司。

几乎在所有的高利贷业务中,都存在非常多的违法行为。最为恶劣的是,一是通过利滚利、驴打滚这些以前都是在小说人物的口中听到的词,来实现对利息的贪得无厌的追求,二是为索要本金和他们所计算的利息,不惜非法拘禁所谓的“债务人”,恐吓、绑架其配偶孩子父母,人身侮辱与伤害。

以前有位三十岁左右的女士来我们所咨询,说替人担保了20万元,借款人因为换不起债,跑路了。然后出借人派人找到这位女士,要求她还款付息。被逼无奈,她想办法还上了二十万元,但是人家告诉他,这二十万元,仅仅是以前累计的三个月的利息而已,本金早已经不是二十万元了。其实,她每次还钱的时候,本息不是少了,而是越来越多。每次都被逼写一张金额更大的借条。写借条,采用威逼、恐吓,不写就会对她未满周岁的孩子怎么样怎么样等等。她为了脱身就会写新的借条。结果她来找到我们的时候,借款的借条已经写到了二百余万元了。据她自己说,她已经还掉了超过一百多万了!并且在债务人跑路之前,可能就已经还了100多万元了。

我们问她做什么工作,钱从哪里来。她说她以前做小生意,后来有了孩子之后就一直没有工作,孩子当时才一岁多一点。原来家里有一万元的积蓄,还了高利贷,其他全部都是借的款。她丈夫与她同行,替她说,都是骗来的,从亲戚朋友那里骗来的。什么理由都编过了,所有的亲戚同学都借过了。现在是实在没有办法再借到了,才偷偷跑出来找律师。好像来这里放贷的人也知道,很可能都是跟踪的。

那位女士的精神面貌,用什么语言也无法描述。令我想起鲁迅的小说《祥林嫂》中的有句话,“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整个人是呆滞的,木然的。

据说,放贷的人已经放出话了,如果迟于哪一天不还上多少钱,就要剁她的手,或者抱走她的孩子。还命令她不准躲,躲走了会找她配偶、父母的麻烦等等。

她们也报过警,警察给记个笔录,叫来放债的问一问,或者记个材料,然后说,“你们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上级有规定,公安局不能参与经济纠纷。”然后就把她推出派出所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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