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营改增有一段时间了,可由于我们财务人严谨的思维,固有的一些思维模式,发现还有好多会计在开发项目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方面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普遍认为某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只能抵减该项目的应纳税额,我要对你这种观点说不!想整明白的往下看: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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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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