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书写的遗嘱有效吗?

       钱某与赵某育有5名儿女,分别为钱甲、钱乙、钱丙、钱丁、钱戊。2013年5月28日,钱某让人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将钱某名下所属的房产遗留给钱甲一人继承。此份遗嘱上有钱某的签名和指印、钱某所在村的村委会的印章(村委会的印章是后来加盖的,并非在代书见证的情况下所盖),但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后来,赵某和钱某相继去世,子女们对遗产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钱乙、钱丙、钱丁、钱戊便一纸诉状将钱甲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案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只有被继承人钱某的签名,缺少了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村委会的事后盖章也不属于见证人签名,因此该份遗嘱缺少必需的要素,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理分析: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对《继承法》第十七条的条文进行理解分析后,有这样几层含义:

       首先是代书遗嘱现场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外两人为见证人,而其中的一名见证人可以作为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进行遗嘱的书写;其次,代书遗嘱的时间要写清楚,年、月、日都需要包括进去;最后,代书遗嘱上的签名至少要有三个,即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除了《继承法》第十七条外,当然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他人伪造或被篡改的遗嘱,都是无效的。而且遗嘱内容若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或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又或者内容违反其他法律,都是无效的。

       而见证人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担任的,《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也切忌遗漏。而对于见证人的选择也需慎重,需要知道一些人是不具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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