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追偿范围仅限于医疗费

案例1: 员工上下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

《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1条第1 款: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出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在案例1的情况下,员工既因交通事故遭受了肇事者的侵权,同时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从肇事者处获得赔偿存在困难,那么根据上述条款,工伤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医疗费,这样,就有利于员工及时获得救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同时,工伤基金又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工伤保险不减轻或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基于侵权责任而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护工费。护理费等待遇和工伤赔偿仲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则是可以兼得的。这是因为基于侵权的赔偿和基于工伤保险的关系获得的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说,在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追偿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医疗费。


2.工伤处理优先

案例2: 员工工作时,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侵权致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该条解释,如发生案例2的情况,即便用人单位有侵权行为,员工也应当先走工伤流程,若正常缴纳保险,那么可以通过工伤基金获得医疗费等补偿。如果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单位就应当全部承担员工受伤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能从工伤基金中获得的补偿。也就是说,在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工伤保险优先。这也是符合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因为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往往能更及时地、更便捷地获得救济。


3.不利于职工的情况

案例3:员工是公司A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A存在侵权过错,员工已鉴定为工伤。另有一家公司B,在事故中存在侵权过错。(如发生在工地事故中)

浙政发<2009>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案例3的情况下,如果员工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A和公司B侵权,且公司A和B各自存在50%的过错,法院可能判决公司B承担50%的侵权民事赔偿,对于公司A应当承担责任,则不做判决,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员工已经获得50%的侵权赔偿,如果根据浙江省的浙政发<2009>50号文件,员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时就需要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费用。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在侵权责任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员工只能获得部分赔偿,需要自己支付部分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在现行的法律和规定下,确实存在这样的境况,急需出台相应的法规文件明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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