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税务问题(五)

印花税

一般情况下,在投资设立新公司的过程中,对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房产,在进行产权变更手续时,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时,对于因设立公司需要签订的一系列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应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契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只要涉及:1、不动产(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2、由产权受让人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房屋出资的,视同所有权发生转移和转让,因此应该按照转让额的3%-5%对受让方征收契税。

财税(2018)年17号文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这里有个问题,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要不要缴纳契税?

可以说要缴,出可以说不缴。看你怎么安排这个交易活动,同样的目的,中间过程不一样,在税务处理上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也可以说是经过税收筹划,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如果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设立子公司,那么适用《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如果母公司先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然后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划转给子公司 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价向子公司进行增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可以适用财税2018年17号文件,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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