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打官司

我是个警察,调解过纠纷,办理过案子,做过办公室,但没打过官司。

这次打官司是我第一次。是作为亲属代理的。

一、案  由:

2016年4月3日22时许,陈某某驾驶赣CXXX东风牌小型客车违反规定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原告撞翻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及随身携带的手机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另据了解,赣CXXX东风牌小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陈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新人打官司_第1张图片
被撞毁的摩托车

二、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

(1)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已结算,仅在家休养时购买止痛药费49.5元

(2)误工费:(6898+5147+4953)÷3÷21.75×150天=39075.8元

(3)护理费:100×40天=4000元

(4)营养费:20×60天=12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29天=2900元

(6)交通费:10×29+其他交通=400元

(7)鉴定费、照相费:1000+25=1025元

(8)电动车、手机、衣物等财产损失:2800+400+100=33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另:100元复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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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三、办理经过

2016年11月8日递交起诉状,12月13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2017年1月上旬签收判决书。春节前判决已生效,因法官个人有点状况故尚未领取有关款项。

四、经验反思

该案是本人法庭对峙的第一案,之前做了很多的准备,法律条文、有关规定、证据准备都尽量研究、处理得全面、细致,判决结果有很多在预料之中,也有预料之外的。总体来讲,有二点明知、三点没想到、三点不确定

(一)明知

1、误工费日工资计算方式不会得到支持。本人根据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月计薪天数21.75为标准计算日薪,企图拉高误工费。但心里很明白,这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基本没有得到支持可能。有这判断主要源于二点:一是这属于明显不合理;二是经提前研析该院判决书,采用的日薪计算方式均为每月30天为基础计算。

在法庭上,法官当庭解释,该劳动社会保障部规定出台后,到底以30日还是21.75日计算该院法官也分成两派意见,为此法院专门组织过讨论,最终院里决定统一以30日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会得到全额支持。本人该项费用以100元/日计算,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二十三条以及江西省、宜春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但自己也明知《解释》说法是“可以参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属于选择性适用规定,加之提交诉状前本人研究该院此前同类判决,几乎均为15-30元,故得不到全额支持在意料之中。

最终法官酌定该项费用为35元/日,事后其称已是其个人历史所判最高额。

(二)没想到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剔除2016年3月工资。在法庭上,本人以当事人的计薪方式为“点工制”,多劳多得,不劳没有,而2016年2月属于春节假期,该月工资明显偏低,不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为由,要求在计算月薪时剔除二月份。

但令本人没想到,法官既剔除了二月份,也剔除了三月份。剔除三月份的原因是公司开的工资证明与工资银行流水不能对上,有几十元的差异。加之法庭上对方保险公司律师提出了强烈质疑,使得三月份工资(当月工资再高,近7000元)未获采信。

剔除三月份工资与否定21.75天计薪方式,直接使得误工费锐减。

2、电动车等财产损失全部得到支持。经本人研析该院判决书,发现交通事故案中赔偿车辆损失一定要进行定损,或者有维修发票。而本案车辆并没有定损,也没有维修,作为其他财产的手机、衣物更几乎没有证据。但最终审理法官能予以全额支持,出乎本人意料。

3、增加的100元复印费诉请被遗忘。在开庭当前,本人临时增加100元证据材料复印费的诉讼请求,并出具了发票。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愿意承担这100元。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也概括包括了这100元,但是最终却未进行判决。查阅判决理由,也未能找到有关该项诉请的阐释。因此,可以肯定在制作判决书时,该项临时增加的诉讼请求被遗忘了。

(三)不确定

1、住院日期以28还是29天计不确定。事故发生后本人当事人首先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后出院休息一段时间后又到县中医院住院。因当时送医抢救时已近凌晨,估计到正式办理入院手续时恰好跨了日期,因此县人民医院在出院小结等记录单上标注的入院日期为4月4日。将两院出院小结上记录的住院天数相加15+13=28日。

本人认为,按照算尾不算头即使剔除一日,能剔除的也是4月3日当晚才算合理,因此在人民医院的住院日期应该是16日,总的住院日期应该是29日。

但法官是否会采信本人说法,本人并没有底。

2、护理费能否按100元/日计算不太确定。实话说,100元一天的护理费并不算高,但该院以往判决对于农业人口的护理费补偿标准大概都在70-90元区间。在法庭上,本人提出该100元一天的护理费系当时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的结果,且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律师未提异议。

为防范对方当事人以农村户口人员或者应按无业人员标准算,本人也查阅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工资指导数据和资料,为驳斥农村户口也查找了现行户籍管理文件规定,并想好了对策。应当说,一百元一天的护理标准能否获得支持本人庭前是没有底的。

3、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费用原本并未列入诉讼请求,因为鉴定未达伤残标准,且研析多地法院同类判决,均未发现有轻伤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后来咨询了一位异地法官,其称法律没有规定,但也 没有禁止,法官可以判决该项费用。

本人以假设其为该案审判法官,能酌情主张多少?其称会以每个轻伤伍佰元,判决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金。遂列出了该项费用。但对方律师当庭咬住未达伤残则说明达不到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审案法官采纳其意见以未达伤残驳回该项诉请。

此恰说明了各地、各法官的审判观念、判决标准有一定差距。

五、三点感悟

(一)有理要力争。如月薪计算应扣除2月份、住院天数合计为29天,本人相信,如果不是当庭提出、有理有据争取,很可能住院天数就按了医院核定的28天计算,平均月薪计算基数也可能简单采取案发前三月平均数,将明显偏低的2月份也纳入。将损害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打官司证据为王。通过此次法庭对垒,更加明白证据的重要性,法庭、律师的挑剔性。维护权益的一切基础都在证据,越是全面、完善的证据越能争得更多的利益。就本案来说,因没有对受损电动车及时定损和修理,本人另辟蹊径指导当事人搜集了多种大量证据向法庭出示,最终获得法庭全部认可。如果不是证据有力,相信财产损失几无获得支持可能。当然,这也与法官的审判理念甚至个人良心有很大关系。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证据的取得上,应尊重客观事实,尤其是重要的证据哪怕是细小的“误差”也不能出现。如果两项证据证明同一项内容,应确保一致;方便时可以先取得不可更改的证据,再以其为标准去获取另一项证据,防止出现证据打架。本案计算平均月薪时之所以把三月份的高薪剔除,就是因为证据出现了“打架”,进而给了对方律师可乘之机。

(三)法律值得信仰。法律是维护公平的最后底线,是弱者的保护神,是社会的调节器,本人一直信仰法律。纵观此案判决,也基本与本人预判一致,契合本人对“法”的认识。相信,也契合一般社会大众对“法”的理解。法律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尊重、信仰和维护

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之下,每条鱼才能活的更自由。


我写得比较长,也写的比较细,因为第一次打官司实在太值得总结了。谢谢大家看完,给大家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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