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营改增之小税种的崛起之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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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文芹,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税工作八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擅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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