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简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一项技术或经营信息只有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的“三性”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认定一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

1.  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的内容

商业秘密技术鉴定包括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和合法来源鉴定等。

对原告来说,最重要的鉴定包括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所谓非公知性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认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在鉴定基准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同一性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认被告的技术信息与原告所主张的秘密点相同或相似。

对被告而言,一般举张通过非公知性鉴定、不相同或不相似鉴定以及技术有合法来源的鉴定,达到否认侵权的目的。其中,非公知性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认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在鉴定基准日前,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列举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七种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不相同或不相似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认被告的技术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合法技术来源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认被告的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如系自行研究开发或反向工程所得。

2.  技术鉴定的具体操作

(1)确定一个或多个“秘密点”。所谓秘密点即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非公知信息。对于技术秘密来说,其秘密点就是技术发明点,它既是原告权利的支撑点,也是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对照物。简而言之,秘密点就是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其通常呈点状分布,故形象地将其称之为秘密点。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原告确认的秘密点进行鉴定和比对,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原告确定的秘密点进行科技检索、查新,甄别该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信息。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秘密点,则无法进行科技检索查新,无法得出该秘密点是否非公知技术的结论。因此要尽量避免将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作区分,笼统地要求鉴定机构对全套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进行鉴定。

秘密点一般以3至5个为宜,最多也不要超过10个,最少不要低于2个。

(2)鉴定的信息必须属于技术问题范畴,不能将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判定。

3.  确定鉴定材料

不同的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肯定不同,因此确定鉴定材料非常重要,因此当事人双方均应重视鉴定材料的确定。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鉴定人在诉讼案件中根据司法机构及当事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从事鉴定活动,并且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鉴定意见,以协助法官理解和认知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或“技术性”问题。作为当事人,应当重视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应用,积极配合、协助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平合理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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