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相对局限存在

想谈谈两件事.

也可能是同一件.

第一是前段时间某媒体为茅侃侃那篇文章破10w庆功的事.

这个事件的舆论点在于所谓的人血馒头.
在一个死亡事件上,表现出一种不够沉重和尊重的行为.
或者说认为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

从反映上上来说,这位媒体人不该做的事情是为文章收到欢迎而感到高兴.
因为从伦理道德上来说,似乎是在庆幸别人的死才成就了自己的流行.

这是个蛮有意思的思路.

本质上来说这里其实有几件事.

第一个是某创业者的自杀这个既定事实.
第二个是媒体作者综述了材料,做了个前因后果的演绎.
第三个是文章意外或者说意料中流行.
第四个是为欢迎度自豪.

这里的每一点单独脱离上下文来说,都应该说是没有什么过错的.
毕竟都是客观事实.

存在争议或者说矛盾点在于自豪这种积极情绪通过文章流行度这个中间节点跟略显负面的死亡联系在了一起.

情绪上的微妙性如同在同一个场所同时进行着红白事.

当然,微观上来说还是有差别的.
毕竟红白事不存在这因果相关联系.

所以这里的诡异点就在于,死亡和自满被加上了因果联系.
因为从时间上来说,死亡先于自满.
且从事件的环节依赖性来说,死亡促成了自满的生成.

自满形成的一个因素是死亡这个既成事实.

如果没有死亡的话,就没有文章的存在也就没有后来的愉悦感.

那么按照同样的思路.
在事件链条,死亡->文章->受欢迎->自满->被指责当中.
追究被指责的原因或者说构成因素的话,可以是因为自满.
也可以是因为受欢迎或者写了文章.
或者死亡本身.

于是,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要避免被指责,则可以说不要前面任何一个事情的发生即可.

极端诡辩地说,就是死亡,或者说自杀本不存在就好.

所以,这里的一个奇异点在于因果关系的过度或者说不合理追溯.

或者说,把某种相关性解释成为了因果关系.

当然,这只是从纯逻辑层面考虑的因素.

换一个可能更普适的道德观念层面的解释可能是,就事件起始来说,是一件悲伤氛围比较重的事情.
所以在后续的相关事件当中,不应该有有因此而产生有喜悦结果的事情.

所谓的不能丧事喜办.
或者说死者为大之类的.

然而具有某种玩味性质的事,差不多同期有另外一个影响范围没那么大的事.
即一个儿子在为自身违反交规不安全逆行的父亲被公交车撞死而发声的事情.

其中有一波的舆论点也是在于死者为大.
虽然死者本身过错在先.

而另一波更主流一点的是强调过错本身,认为不该再到公共场合求关注.

这个跟前一件事的其中一个区别点在于死者本身有过错.
所以在影响人群的判定的时候,存在一个追溯相关节点的差异表现.

于是,这里大概可以推导出一个东西.
就是,在一件事情的相关因素链条上,人群会有不同的关注点.
而各个人群关注点,或者说各个因素聚焦人数的多寡很大程度决定了事情的舆论声调.

可以跟第二件交规死亡的事做比较的是之前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受害人家属.

在这个事情当中,在某些场合受害家属并不见得是没有表现过错的.
所不同的是,舆论并不会因为这点而对受害者的正义性存在比较明显的分歧.

因为从群体判定中来看,这些因素并不构成事主正当性否定认证.
或者说,并不想群体多数对事主的认同.

那么回到第一件事.
如果媒体人没有后来的庆功表现.
那么从事实上来说,因为文章本身应该是获得了群体多数的认同的.

毕竟,从流行度和即使后来的指责中,也基本没看到对文章质量的否认.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群体否定或者说攻讦的是作者个人的态度.
也就是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评判这件事的"好坏"的时候,已经剥离了文章这个连接属性.

新的隐形连接成为了死亡和个人喜怒之间的直接联系.

于是,就是纯粹的基于社会道德压力的批判了.

不管事实上有没有责任为这个个体表现对死亡的所谓严肃尊重.

所以第二件事的舆论失败点在于死亡这个焦点并没有更优先于过错这个因素.

或者换句话来说,死亡本身的关注吸引力并不比过错来得优秀.

顺着这个思路的话,如果给它加上一些容易引发同理心的诸如一些温馨励志因素的话,可能在关注度上就相对可能地会带来关注吸引力的增强.

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标题党算是一种舆论技术当中的佼佼者.

从理论上来回说,每一个事情的发生最后的舆论定调基本上取决于最后的多数人的关注点倾向.
而这个倾向某种程度上来说,取决于提出事件的早晚和强调幅度以及同理性.

一个观点提出的越早就越容易先入为主地被人接受.
尤其是对于还未或者刚开始接触概念的人来说.

而强调幅度一个是来源于一种潜意识的强化训练形成的某种直觉上的条件反射.
尤其如果考虑这个认同感是某种具有衰减性质的函数的话.
强调就是某种energy/motivation/momentum.

同理性则是某种penalty function.
或者说一个regulation function.
对观点的一种缺陷修正/拒绝的权重调整.

比如明显的不合常理或者有较大的矛盾冲突等.

某种意识形态上的RNN/LSTM结构.

于是,基于这个看汤兰兰事件的话.

这里一个近乎immutable的因素是幼女性侵.
而文章的一个立足点是试图攻击这点.

所以在给定这个舆论定调的前提下,维护性侵事实的regulation会特别大.
于是从结果上来说,越是试图activate重审这点的话,舆论上的regulation就会越大.
这样才能fit/维持既有的观点.

这样的话,即使说当初的报道里面不涉及个人信息的话,从舆论结果上来说还是会有问题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基于一种政治正确的道德约束或者说审查制度.

也不能说这里有什么大问题.

只是从结果上来说,媒体会倾向于报道和选择不具有明显反面争议性的题材.

当然,这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对社会个人行为的规约约束.

很难说是好是坏.

毕竟某种程度上来说,群体决策是中立性的.
因为发生的就是既定事实.

没有发生的即使存在更强的逻辑合理性,也不代表就是能够发生.
或者说正确毫无争议的.

就像金融交易.
所谓的理性博弈也只是在给定有限已知的条件约束下才存在.

理性的相对局限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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