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程序的裁员就一定合法吗?

编者按: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企业裁员的程序,那么是不是企业只要依照规定程序的裁员,员工就只能默默的拿补偿金离开公司?

请注意下面的案例:


        张某等十余名同事先后于2013年至2016年进入某单位物业管理部工作,双方也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初因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单位向区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了《住宅物业部经济性裁员报告》及《35名员工花名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将于2017年4月15日与35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公司已提前一个月向全体员工说明,其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安置方案为:已和另一物业公司协商,该公司愿意优先接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

        十二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奖金、加班工资、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

        仲裁委依据裁员程序合法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张某等于2017年7月9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十二人补充提供的市人才网招聘信息可以证明原单位在裁员后仅三个多月时间又对外大量招聘相同或者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反,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仅能证明其业务量减少,不能证明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物业公司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仅仅符合程序要件不能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 。所以对十四名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在被公司裁掉后6个月之内只要公司仍在招聘相同岗位的人员,就有权要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因为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用人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裁减的人员。


        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举证证明其裁员行为符合规定上述规定,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该公司应支付他们N+1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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