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20170706

无讼阅读

1.违约金:惩罚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过高的法定标准: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解释二)。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要根据定金性质决定是否能同时适用。在最高法司法判例中,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同时适用,违约定金和违约金未同时适用。

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院不应主动调整。但对于不合理(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调整。

违约金的性质: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2.建筑企业项目部:为了完成施工任务所组建的临时性生产组织机构。相关权利来源于施工企业的授权,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经过备案登记。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所以,建筑企业项目部不属于民事法律主体。

项目章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履行职务行为或在授权范围内(如购买建筑材料等),应属有权代理;非施工所必须的对外经济行为,且未被施工企业追认,应为无权代理;以项目部对外担保,应为无效。

风险防范:项目部负责人与施工企业签订《项目公章使用管理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及责任归属;在公章表面做明确的权利限制标记,如“本公章不得对外借款担保”等字样;施工企业指派项目公章保管人,建立使用台帐;项目结束后,公章及使用记录及时收缴。

3.合同的性质往往反映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中,不能仅仅根据合同名称认定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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