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事件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
陈皓
被告
第一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二被告:新华书店总店
被三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李玉波 
第五被告:王立峰 
 
案由: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第一、四、五被告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民币93905元整;
3、判令第一、四、五被告连带承担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整;
4、判令第一、二、三被告销毁未发行及销售的图书,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5、判令第一、四、五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XXXXX元;
6、判令第一被告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http://www.tup.com.cn)及中国软件开发网( http://www.csdn.net )主页明显位置登载一周道歉声明,并在《计算机世界》向原告登载赔礼道歉的声明;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编程修养》、《用GDB调试程序》、《跟我一起写Makefile》文章的作者,在中国软件网(
http://www.csdn.net )上发表了上述文章。

第一被告于2003年12月出版了《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该书在第13章13.3中收录了原告“编程修养”一文,改为“程序员的修养”(字数:37千字),占该书近1/10。该部分标明由章华、王立峰编写,全书由王立峰统稿。该书由第二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应由新华总店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等销售。

第一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9月出版了《Linux c编程》一书,该书在第4章、第5章收录了原告《用GDB调试程序》及《跟我一起写Makefile》文章,改为“gdb调试器”“使用make”(字数:137千字),占该书的1/4。该书标明编著李玉波、朱自强、郭军,该书由第二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发行,由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等销售。

其中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时,书面向原告表示道歉,并主动表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第一被告未尽到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及侵权事实明显,侵权后果严重,却一直拒绝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上述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皓
                                            2006年4月 14
 
附:民事起诉书副本
证据材料  

 

你可能感兴趣的:(抄袭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