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中合格评定程序-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本文对中国和主要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节选内容进行简要阐述,从而帮助了解为什么签订了自贸协定之后,还需要进行认证、甚至要当地测试认证。

需要注意协定中的字样,下文为节选,将关键字样用红色字体显示,可以看出多为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约束性条款,所以在部分产品出口到当地国家和地区时,仍然需要进行测试和认证。

从合格评定程序这一个案例上,也可以看出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实现自由贸易的道路上,仍然困难重重,需要更多的谈判和合作来跨越贸易壁垒。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第七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为便利贸易,双方应进行合作,特别是在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方面。

二、双方认识到存在诸多机制可以便利承认合格评定程序及 其结果。

三、双方同意就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检测、检验、认证、认 可以及计量等交换信息,以便在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及 双方有关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合格评定领域建立合作机 制。

四、双方同意鼓励其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便利双方之间承认合格评定结果。

五、在符合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应以不高于对其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另一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

六、在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澳大利亚领土内可以对特定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之前,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或其主管部门之间签署合作协议。

七、在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本条不得妨碍一方仅由特定政府机构进行合格评定,无论在其领 土或另一方领土内。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协定

第 6.6 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双方认识到,存在诸多机制可以便利承认对方领土 内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例如:

(一)一方可与另一方达成一致,接受对方境内机构根据特定技术法规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

(二)一方可采用认可程序授予另一方境内合格评定机 构资格;

(三)一方可指定另一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

(四)一方可承认另一方境内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

(五)双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可以自行安排,接受彼此评定结果,以及

(六)进口方可信任供应商的合格声明。

二、双方应就制定和实践上述第一款提及的方法及其他适当方法交流经验,鼓励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以便利 合格评定结果的相互认可。

三、各方应确保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对方领土 内产品获得准入。

四、一方应积极考虑另一方关于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安 排进行谈判的请求。

五、双方应为限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时限和费用在必要程 度内而开展合作。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第九十七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双方同意通过建立适当范围的机制,寻求提高效率、避免重 复、确保成本效率。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便利认可双方境内认可机构之间的合作安排;

(二)一方单方面承认在另一方境内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

(三)相互认可双方各自境内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四)承认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

(五)支持政府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以及

(六)在适当的情况下,接受供应商合格声明。

二、双方应当努力确保适用于彼此间的合格评定程序便利贸易, 在考虑产品不合格可能产生风险的同时,应当确保合格评定程序不超过使进口方确信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必要限度。双方在本协定项下达成的任何关于合格评定互认的协定和安排,应当根据第一百零二 条规定纳入本章的附件和《实施安排》中。

三、在接受对方的合格评定结果之前,双方可以酌情就涉及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等事务进行咨询,以增加对对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持续可靠性的信心。

四、应另一方要求,一方应当解释不接受另一方境内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原因。

五、各方应当以不高于对其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另一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

六、如果一方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一个合格评定机构依据某一 特定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而拒绝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另 一方的合格评定机构依据该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应要求, 其应当解释拒绝的原因。

七、双方应当在协调产品的批准程序,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符合强 制性要求方面寻求合作,以减少符合性成本和行政成本,并对符合合 法的立法目的进行有效监督。

八、如一方拒绝另一方提出就便利对其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 结果的认可进行谈判的要求,应请求,应当解释原因。

九、双方应当确保对于源自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其合格评定的任何费用与本国或其他国家的类似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比是公平的,同 时应当考虑因申请人与合格评定机构所在地的不同所导致的通信、交 通和其他费用。

十、应请求,双方应当相互通知:(一)强制性合格评定收取的费用; (二)强制性合格评定预期完成时间。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协定

九、关于合格评定程序:

(一) 双方认识到双方的合格评定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同意依照世界贸易组织《TBT 协定》规定,探索合格评定程序互认的可能性;

(二)双方须就合格评定体系开展信息交流,以推动双方合格评定 程序的互认;以及

(三)一方须积极考虑另一方关于通过相互认可协议或互认安排 对另一方境内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承认的请求。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第九十八条 合格评定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为便利在一方境内接受在另一方境内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存在诸多机制。双方应就境内 适用的各机制交换信息。

二、在接受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之前,为增强对对方的合格评定结果持续可靠性的信心,双方可以就对所涉合格评定 机构的技术信心等事宜进行磋商。

三、一缔约方如不接受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进行的合格评定 程序的结果,应请求,该方应解释其拒绝的原因。

四、各缔约方应以不低于对其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 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另一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如果一 方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一个合格评定机构依据某一特定技 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而拒绝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 另一方的合格评定机构依据该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 定,应请求,解释拒绝的原因。

五、如一缔约方拒绝另一方提出的为便利在其境内承认另 一方境内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而进行或结束谈判以达 成协定的请求,应请求,应解释其原因。

六、有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时,缔约双方应确保一方 对原产于另一方境内的产品适用下列规定:

(一)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或应请求, 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 (二)经一缔约方请求,另一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 在特定领域适用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清单。产品清单 应使用英文,并附带六位或六位以上 HS 编码。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第七十四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为便利合格评定程序和结果的接受,存在诸多机制。

二、缔约双方同意就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检测、检验、认 证、认可以及计量等,进行信息交流,在符合 TBT 协定规定 及双方有关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签署合格评定领域的合作协议。

三、缔约双方在开展合格评定合作时,应考虑各自机构参加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计量局(BIPM) 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情况。

四、当一缔约方要求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时,经另一缔 约方请求,该方承诺以英文提供该程序管辖的产品清单。

五、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密切的合 作,以推动缔约双方间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

还有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从以上几个协定条文来看,很难看到协定内容关于豁免或直接认可的强制性条款,也意味着存在进一步磋商的空间。

名词解释:

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此概念是在乌拉圭回合的TBT协议的首次提出,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TBT协议,附录1注脚2)。

第一个层次是检验程序(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它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属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二个层次是认证,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等,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健康体系认证和信息安全体系认证等。

第三个层次是认可。WTO鼓励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议(MRAs)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以便利国际贸易。

第四个层次是注册批准。注册批准程序更多的是政府贸易管制的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政策和意志。

举例:

欧盟的8种基本模式,欧盟在新方法指令(new approach and global approach directive)中使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8种基本模式:

模式A 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B EC-型式试验

模式C 符合型式声明

模式D 生产质量保证

模式E 产品质量保证

模式F 产品验证

模式G 单件验证

模式H 全面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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