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容易实际问题多多的优惠政策之股息红利

想写一个专题,说说那些文件规定得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中却问题多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进入我脑海的就是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的政策。

股息红利做为免税收入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中就两条。一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另外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相比其他政策,动辄就出一个专项税收文件来说,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相当简洁了。设置的条件少,理应非常好执行,但是一声叹息。

最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是如何计算十二个月呢?众所周知,企业,尤其是很多以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比如投资公司、银行,买卖股票不是一年一笔,或者一个股票一年只买卖一次,而是频繁的买入卖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确定十二个月,是财税人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难题。部分企业采用最稳妥的办法,从分红之日起往前推十二个月,在这段时间类持有股票的最低量作为计算免税股息红利的基础。这是出于谨慎的做法,而税务机关对这种做法也表示认可。在这种做法下,企业实际让渡了一部分权益来规避因为规则不明了所存在的风险,合情但不合理,是一种次优的选择。目前税务机关、企业无法拿出更有的选择来。

第二个问题是怎么理解不足12个月。是分红时持有不足12个月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还是分红时虽然不满12个月,但分红后继续持有至12个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这个各地执行口径不一,甚至是各地国地税执行口径都不一致。前一种的口径的好处是简单粗暴,便于计算。后一种口径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但这个计算方法真是···,如果再跟第一个问题搅和在一块,就会有产生不停滚动计算的神奇效果,这滋味,只有亲身试验过的人才知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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