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对没听过的保险公司,都会问销售人员一个常见问题:“你们推荐的保险公司都没听说过,安不安全?要是以后保险公司倒闭理赔不了怎么办”.
这事也正常,毕竟保费要交几十年,算下来估计要几十万, 这辈子估计除了房子,可能就是保险了,谁都不想把钱打水漂,但保险在国内从80年代正式发展至今,还没发生过一起保险公司倒闭事件,虽然法律上《保险法》第89条已经明确定义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是允许倒闭的
担心是正常的,但,我们也要有正确的认识,不是人云亦云
保险业是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同在央行下面,国内保险公司没有倒闭案例,但国内银行倒闭案例我们可以来借鉴下,并从下面几个点来分别了解:
1.国内银行倒闭是如何处理的?
2.国外保险公司有没有倒闭的?
3.保监会如何监管国内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未来真的倒闭会怎么办?
一、国内银行倒闭是如何处理的?
国内银行截止目前共有2家倒闭,而国外就更多了,美国历史上就有几千家银行倒闭,如08年金融危机著名的雷曼兄弟倒闭等等
1.1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
1998 年6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关闭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
处理方案:央行指定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
1.2.尚村农信社破产
2010年底,中国银监会首次批准已停业多年的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实施破产,督促河北省政府依法对其履行破产程序.
处理方案: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没有查到具体接管银行)。
PS:除此之外,再无银行破产的实例
此案更是催化银行《存款保险条例》进程,最终于
2015年5月1日起,银行《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所以,国内银行一样可以破产,存款有最高的赔偿限额,但是银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如果出现兑付危机,是没有保证的,可能一分都没的赔.
二.国外保险公司有没有倒闭的?
在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中,保险公司破产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美国,1969年~2002年,有871家财产及意外险公司破产;
1978年~1991年,有279家寿险公司破产。
在日本,1997年~2001年,有日产生命等7家寿险公司破产。
在韩国,1998年~2002年,有韩国第一生命等15家保险公司破产。
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破产案有1991年美国Executive寿险公司破产,
2001年澳大利亚HIH保险集团、英国Independent公司破产等
最出名的是2008年金融危机AIG公司破产,美国政府放任雷曼兄弟破产,而是向AIG投入1800多亿美元,到2012年,美国政府出清其所持有的AIG所有股票。不到4年时间,AIG不但完美“赎身”,还为美国政府赚得高达227亿美元的收益
根据一些学者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倒闭主要是由压价竞争、投资失败、业务扩张过快等引起.
所以,单纯看国外的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非常多的倒闭事件,主要是借鉴破产原因和相关教训,中国保险业发展短短三十几年目前才100多家,未来会不会也有倒闭我们无从得知,关键的是看现有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执行力度,能不能做到事前的控制和预防.
三.保监会如何监管
从整个体系上看,有三大监管支柱模式,到消费者评价以及最后的万一破产的闭环体系流程,大中小保险公司都一样,下面来看下到底有多严格;3.1市场行为
A:保险牌照申请严格
1、股东审核:
保险公司的股东,对间接或是直接持股比例15%或以上的,必须是信誉良好、能持续盈利、实力雄厚、能持续注资。。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资金审核
实缴真金白银至少2亿,并且对股东资金来源进行严格追查,实际上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资金都至少是几十亿以上,所以保险牌照目前仍是稀缺标的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
B.新产品审核严格
国内寿险保险公司的任何一个新产品发行都需要保监会审查,参考保险法第135和136条,主要是条款和费率,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市场上寿险公司产品都是可以买的,至少没有假货,其目的主要有两方面;
1.保护消费者:
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要确保条款是不是合规的,不能太坑,以及费率不能太高导致消费者购买力不足,影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2.避免恶性竞争
费率越低虽然有利于消费者,但保险公司之间的同类产品不能差异太大,为占有市场规模而形成恶性竞争,同时,费率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关系较大,万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还是会影响消费者权益
C.投资监管严格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所以,从以上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行为看,保险公司对一些高风险投资项目在排除在外的,主要是以稳健、增值为目的,同时,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开发的一些万能、分红、投资连结理财产品,不要抱有高额回报的期望.
D.再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同样需要分散风险,简单的讲,当承保的保额超出限额时就需要办理再保险.
比如飞机失事,一次性损失额度就在几十亿以上.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
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