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思潮】人权与革命:个人主义之曲变与对个人主义的超越——《论个人主义思潮》摘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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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 年代末,国民党加强独裁统治,各阶级阶层对此做了不同的反应。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新自由主义者和民主社会主义者发动了人权论战、民主与独裁论战和宪政运动等较有影响的政治运动,表达对个人权利的诉求和个人价值的珍视;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先进分子和接受马克思主义熏陶的“无产阶级文化新军”则推动了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革命道德的创建。

1、新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观

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自由派知识分子,一方面不满国民党的独裁专制,另一方面又不赞同根本性的社会整体革命。

自由派知识分子坚持个人主义“批判武器”,坚持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抽象政府与抽象个人的对立,在于政府对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压制与剥夺。在此理论前提下,他们认为解决矛盾的关键是通过宪政立法确立政府的权限和个人的权利,即试图以一种源于个体抽象的理性和自主性的渐进社会工程而不是革命来解决中国的问题。

中国近代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出发点是抽象的个人主义,其核心诉求是争取个人权利,通过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达到变革社会的目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弊端在当时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论是社会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都对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伦理质疑,因而中国近代资产阶级自由派所持的并非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即所谓“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而是一种修正的自由主义立场——有社会改良主义意味的新自由主义。

人权论战的导火索是所谓“训政”的实施。1929 年 3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大决议以“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在训政期间如有必要时可对“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这导致20世纪20 年代末30 年代初著名的人权论战。

胡适批评了国民党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并提出实现宪政和法治的主张,其代表作是《人权与约法》。

人权论战大约坚持了三年就因双方的妥协而告终。之后不久,在《独立评论》上又展开了一场以“民主与独裁”为主题的大论战。论战更多的是学者之间的观点的碰撞,当然双方的基本立场仍然是改造和改良而非革命。

1933 年 12月,时任清华大学历史系主任的蒋廷黻在《独立评论》第80号上发表了《革命与专制》一文。其大意是中国国民没有革命的能力和资格,中国要现代化,就必须先经过专制建国,然后“才是用国来谋幸福”。他的这一观点马上招来了钱端生、丁文江等人的响应,并共同发出了对权威主义乌托邦的诉求。

对此,胡适和时任清华大学政治系主任的张奚若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驳斥,竭力论证了独裁的不必要性、不可能性和非历史趋势性。们于1935 年 5月新文化运动20 周年之际,又进一步探讨了个人解放的基础——个人主义政治哲学。

胡适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一文中指出:“‘五四’运动的意义是思想解放,思想解放使得个人解放,个人解放产生的政治哲学就是所谓的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

张奚若在《国民人格之培养》中亦声称:“到了‘五四’运动以后,大家才渐渐捉摸到欧美民治的根本。这个根本是甚么?毫无疑义的,是个人解放。”

张奚若论个人主义政治哲学:

其一,个人是现代社会的“来源、基础和归宿”,现代文明始于个人解放,其中又以思想解放最为重要。而“由个人解放所发生的政治理论自然是所谓个人主义”。

其二,个人主义虽有许多缺陷,但其优点在于承认了“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人的”,社会组织的权力来自成员且永远属于他们,社会组织应该且必须由其成员自行管理。

其三,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神髓”在于:“承认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而非国家或政府,全在承认个人有批评政府之权,说得更具体点,全在承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由此,“因为个人是最终的判断者,所以举世皆以为是而我尽可以为非,或者举世皆以为非而我尽可以为是”。

耐人寻味的是,为了论证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合理性,张奚若并没有从功利主义之类的西方理念阐发,而是引入了具有伦理意味的“良心”和“人格”来说明其合理性。

2、民主社会主义的个人自由观

民主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有张君劢、张东荪等。1930年代以后,罗隆基、王造时、储安平、番光旦等拉斯基的门徒或信徒归国后也加入了民主社会主义的行列。

在观念层面,民主社会主义主张社会公道与个人自由、社会主义与个人自由并行不悖;在政治实践层面,则致力于使中国走出一条有别英美和苏联的“第三条道路”。

民主社会主义与新自由主义都主张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但在个人主义观念上的侧重却不尽相同。新自由主义派重视个人权利,以为可以通过他们这些有“独立人格”的的参政逐渐改造社会,故向独裁者提出了尊重人权的要求;而民主社会主义者则不仅强调个人自由,还更加关注社会公道和个人自由的融合,更强调“分配的正义”,更致力于满足社会基本的需求——“免于匮乏的自由”,因而他们从制度创新层面指出,个人自由和社会公道应该作为制度设计共同的基点,即在经济上应该实行社会主义,同时可能且应该保障个人自由。

民主社会主义者的个人主义观中,可见其大致的流变脉络是:在经济上,他们始终反对古典自由主义意味的个人主义,主张计划经济;而在政治上,他们起初坚持政治上的个人自由,后来现实社会不公道迫使他们意识到,为了实现社会公道必须适当让渡政治上的个人自由,这样一来,民主社会主义者的个人主义观念就退到它的底线——文化上的个人自由。

3、集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超越

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以毛泽东为首的无产阶级革命者逐渐认清了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阶级根源和严重危害。

关于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毛泽东早在1929 年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就列举了报复主义、小团体主义、雇佣思想、享乐主义、消极怠工、离队思想等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

刘少奇在著名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也批判了无原则纠纷、派别斗争、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等个人主义思想。

向往革命、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无产阶级文化新军”也逐渐意识到个人主义的危害,并纷纷表达了对集体主义的认同。柔石在《个人主义与流氓本相——给朋友的忠诚感言》中十分形象地讽刺了少数自由派的个人主义者的虚伪。

邹韬奋从阶级不平等的现实批驳了个人主义。

郭沫若在《青年与文化》中号召青年从个人主义走向集体主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冯定阐述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根本对立。在《新人群的道德观》中,他指出:

“新人群的道德标准和旧人群的道德标准有一个大大的区别,这就是旧道德常常从个人出发,而新道德却处处从社会出发。”

在与艾思奇的《大众哲学》齐名的《平凡的真理》中,冯定更加直接地挑明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对立。

尽管在无产阶级革命者和无产阶级文化新军那里,个人主义被置于集体主义的对立面遭到了无情批驳,但是反对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着否定个人正当利益,他们在把党的利益、革命的利益和群众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同时,坚持尊重个人正当利益,坚持尊重个性的发展,从坚持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进一步充实了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革命道德的内容。

在尊重个性和倡导个性解放方面,“无产阶级文化新军”也建树颇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艾思奇、胡绳、张申府等人在1936 年下半年发起的新启蒙运动。他们接过“五四”的薪火,自觉地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五四”启蒙精神的精华相结合,在提倡思想自由、反对思想统治,提倡科学、反对迷信,争取民权、反对专制,提倡理性、反对盲从,提倡妇女解放、反对封建礼教等方面推进了革命道德的建构,确立了思想解放、思想自由和尊重个人在革命道德中的不可动摇的地位。

胡绳在《人的改造》、《人的尊严》等文章中,从主体问的相互联系和社会性的层面做了十分精辟的理分析,并最终将尊重个人提升到革命的人本主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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