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众案原定于12月21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开庭不到半小时,被告人,也就是那个保姆的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当场退庭。临走时喊话保姆:我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提问你都不要回答。
后法官表示本案延期开庭。
消息传出后,有朋友说,做律师这么牛逼的?刑事案子,也是想退庭就退庭的?
我说,当然不是啦,法院开庭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律师随意退庭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果然:12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决定对该律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初步认定,党XX律师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
1、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予以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制度是: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为辅。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杭州中院是否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杭州纵火案的保姆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且案发地就在杭州,那杭州中院是有管辖权的。
3、怎么看该律师退庭的行为后果?
第一、这个律师退庭的行为,经过社会媒体的宣导,有加剧律师与公检法之间的情绪对立的嫌疑。不应该的。
第二、律师当场退庭,并喊话保姆:我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提问你都不要回答。似乎是在为保姆考虑,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但并没有规定被告人有沉默权呀。
该律师这样喊话,是对保姆不负责任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如实回答审判员的讯问,若是保姆一直保持沉默,对她是不利的。这就好比一个常识:两个人吵架,有裁判,也有很多人围观,一方总是在说对方的不是,另一方就是不说话;那最后,不说话的人,是不是更容易被人误解?
第三,律师退庭后,将保姆不愿委托其他辩护人的亲笔声明公开。这一作法,太自私了。当场退庭都算了,但保姆的亲笔声明一出,可能会让保姆在失去该律师的辩护后,也得不到其他律师有效的辩护。
第四,该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案子最大的社会意义就是要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挖掘出真相,发现这个案子背后物业的问题、消防的问题,还有医疗救援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的消防救援意识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挖掘出来,然后在以后的社会管理中改进,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才是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
这段话表明:这位退庭的律师发心并不是为了让保姆获得从轻的判处,而是要追求让自己的行为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意义。
说白了,该律师的发心不是为了被告人保姆,而是为了自己的价值实现,将律师本身的职责本木倒置,不应该。
律师本身的职责很简单:就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与法律的手段胜诉。
一个忘记自己的职责,还以一种似乎悲悯天人的态度觉得自己很应该,觉得自己是为社会进步献身的律师。真希望,以后能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