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便可随时解除合同?这次你和HR都大错特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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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小姐于 2016 年初进入苏州市某互联网公司工作,双方并随之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6日,王小姐因特殊原因向该公司提出离职。2017年 12 月 30 日,该互联网公司书面通知王小姐,不同意其提出的口头辞职申请,要求王小姐近期继续上岗。2018 年 1 月 8 日,王小姐书面向进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3)项的规定。2018 年 1 月 21 日,该互联网公司再次表示不同意王小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2018年 2 月 2 日,王小姐向苏州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王小姐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知识点锦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 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劳动法注解: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第 46 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 50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该互联网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已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应认定该口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王小姐据此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1 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王小姐要求该互联网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理由正当。但王小姐要求进出口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法院判决:该互联网公司与王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5 日内为任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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