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详细解答沪港通政策问题

文:华尔街见闻 金泽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证监会会计部近日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等政策问题做出了详细说明。关于投资者最关心的差价所得税暂免,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吸引投资者参与之外主要考虑到执行成本、公平性等问题暂免征收。

1、问:什么是沪港通?

答: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 

沪港通的制度要点包括: 

一是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二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互为结算参与人,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投资者不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中国结算享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同样,香港市场投资者也不登记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香港结算享有上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 

三是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交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四是实行投资额度管理。试点初期,沪股通总额度为30OO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OO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五是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对参与沪股通的香港投资者不设准入条件。

2、问:为什么要出台沪港通税收政策?

答:沪港通是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由于沪港通涉及内地与香港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涉及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等不同所得来源,涉及现行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等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策内容十分具体,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对沪港通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了认真研究,总体上在现行税法框架内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税法授权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3、问:此次出台的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沪港通试点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此次出台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1)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4、问:为什么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税?

答: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之一。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免税期限暂定三年,未来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总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再统筹研究。

5、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买卖A股的差价暂免征收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以及我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非居民的股份转让所得除少数情况外,基本是不征所得税的。 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待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从政策上明确了免税待遇。

6、问:为什么对QFII、RQFII取得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答: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买卖股票,则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主要考虑:一是目前对QFII在境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直接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免征营业税,在政策上更为公平;二是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按现行政策规定是免征营业税的,由于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单独对单位投资者征税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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