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7

一、代理权独立于其基础法律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64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裁判要旨:

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仅有委托代理授权行为,并不能证明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的,可能是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1、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一般认为,委托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是本人的授权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并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其内容只是使代理人取得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行为的资格,并无其他实质内容,也无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功能。如果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拒绝事实代理行为,代理人也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授权行为可以向代理人也可向第三人作出。

2、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法律关系

授权本身并不规范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委托权授予的基础法律关系。它们之前可能存在三种方式:有代理权授予而无基础法律关系,如甲托乙帮忙订餐等;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并无代理权授予,如一方无须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时,则无须授予代理权;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授予代理权。

3、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代理权授予并非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外部效力,而是基于本人单方授予行为。

在肯定代理权授予独立性的基础上,肯定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使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不必顾虑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①在基础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面向未来的,不溯及既往。在基础法律关系终止时,代理权也应终止。但如代理权的授予是向第三人作出的,在本人未将代理权终止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②在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思路,一是承认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即代理权授予并不因为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而无效,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二是认为代理权授予系有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无效则授权行为无效,但可通过表见代理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案例选编作者认为,第一种思路更直截了当并且利于定分止争。

③在基础法律关系被撤销的情况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地、溯及既往地不产生效力。代理权授予的基础法律关系被撤销后,只是对内关系的撤销,只使代理关系向将来终了,已经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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