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每逢过节,大家都会比较缺钱,所以朋友圈往往出现这类文章,譬如《再穷不坑朋友》《再难,不要说话不算数》《失信,将是最大的破产》等,再配上一些生动而无奈的图片,隐晦而直白的表明了内心所要表达的话,那就是谁谁谁又不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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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简要介绍,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法律常识,仅供参考。

一、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人将借条与欠条两者相混淆,认为是同一概念,实则不然。

首先明确两个基本主体。

借款人(甲):指接受资金的一方,即需要借钱的一方。

出借人(乙):指提供资金的一方,即借出去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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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借条是甲向乙借钱时出具的凭证,表明甲借了乙多少钱,借条的来源是借款行为。而欠条是甲基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偿还乙的债务,譬如因买卖合同、侵权赔偿等产生的欠款,甲因此对乙出具的凭证。所以,公民之间一般借款的行为应当出具借条且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

假定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丙为乙对甲的债权提供担保,即为保证人。当债务到期甲不偿还债务时,若丙为一般担保,则应当先由甲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甲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若丙为连带责任担保,则出借人乙在丙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甲求偿,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丙求偿,甲和丙都无权拒绝。因此,对出借人而言,最保险的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而对于担保人,最安全的是一般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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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很可能因为不懂法律,疏于约定担保方式或者作出与主观意愿相悖的说明,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例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丙对借款提供担保。借条上写明“同意担保,到期甲不还钱由我负责还款”。丙在同意担保时想的是,只有甲客观上不能还钱时才轮到自己还,但其书面表达的意思是,只要甲到期不还钱我就负责还款。问:借款到期后,甲不还钱,乙能否直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偿还乙5万元?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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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里的“不能”指的是客观不能,是指采取各种必要手段包括法院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的约定内容不属于一般保证,又未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本案担保人丙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直接向丙主张,必要时可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下,应当明确担保方式,否则很可能因为疏忽导致自己成为被告。

三、债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过去的“两年”改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涉及一个概念,即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权利人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向权利人允诺履行义务等行为,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的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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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中,权利人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权利,若对方以此抗辩,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当借款人到期欠钱不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多次发短信、微信催债、当面向对方主张债权、保留对方承认自己借款或者愿意偿还的证据等方式,这些行为将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四、未约定还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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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一般认定为不支付利息。

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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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借款人写了借条,事后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这样容易导致出借人的法律风险。为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最好通过银行(包括支付宝、微信)转账交付对方,收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或者借条上双方约定的账户,这样在诉讼中能够快速调取相应凭证,避免发生无法证明已交付现金的情形。若借款人提出由出借人将借款之间汇到第三方账户,应当作出书面约定并保留有关凭证。

本篇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常识介绍到此,信任乃做人之本,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款人应当要诚实守信,出借人和担保人也要树立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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