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家谱严禁同姓为婚

柳 哲


我在家研究家谱,在民国31年《宋氏宗谱》上,发现了一条“严禁同姓为婚”的禁令,颇为罕见,弥足珍贵。禁令全文:“严禁同姓为婚!礼不娶同姓,圣经明著。国法森严,倘后有犯此者,拘祠,依律令离,仍加惩罚,以正家教,以端风化。”

众所周知,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进行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子孙健康与家族昌盛。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则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以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同姓结婚,但作为同姓聚居,血缘较近的同姓族人,应当提倡同姓勿婚为宜!国人应当自觉遵守同姓同宗不婚的“潜规则”,这是优生优育的要求,也是为了后世子孙繁衍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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