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

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

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1)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例如: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2)衍生工具。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
  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例如:企业签出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

  以现金净额结算:负债

  以股票净额结算:负债

  以股票总额结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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