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购货票据齐全可否免责?

王某经营一家超市,某日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查时,被发现其超市货架上放有过期食品,但是其进货票据齐全,其是否应该接受处罚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第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即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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