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需修改

11月19日,陕西省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小雨(化名)是一名15岁的初三学生,女,于9月底离家出走后失踪。因失踪者走时带着哥哥的手机,但是任凭家里人怎么发信息,打电话,就是没有任何回应。家人用小雨的手机登上了她的QQ,问了失踪者的好多朋友,但是也没有小雨的消息。 家人焦急万分,在网上发布寻人启事,也未果。直到11月20日,小雨的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到殡仪馆辨认尸体。

去认领尸体时,尸体已经肿得认不出来了,看脸根本认不清。 因为女儿有两颗板牙,小雨的父母才确定,尸体就是女儿的。 除了尸体肿胀,小雨身上也没穿衣服,两条腿都被割了下来。

可怕的是,杀害小雨的六名嫌疑人,是一群14-17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他们将小雨带到宾馆内从事卖y,后来因为嫖客不满意,他们将小雨的衣服脱光,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她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次日,几名嫌疑人发现她死亡后,将其尸体肢解后在附近掩埋。 强迫卖y、残忍殴打、杀人分尸,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令人发指! 可这六名未成年人却实实在在地拥有与他们的年龄不相称的凶残,让人不寒而栗。

案子最终的判决至今还没出来,这六名嫌疑人会得到怎样的惩罚我们不得而知,但未成年人的身份很可能会成为他们的保护伞。这种担忧不是没有依据的。 几个月前,湖北省孝感市一位母亲在网上声嘶力竭地发文控诉:“我未成年的女儿啊!妈妈拿什么来保护你呀?” 2018年3月30日的下午,她的女儿在放学回家的时候,在自己家附近,被一名以前的同班男同学,持刀威胁、抢劫、猥亵、刺伤。 一开始,男同学就非常暴力地用刀刺着女孩的脖子,并强行把女孩带到了小区4楼没人居住的房屋,威胁女孩快把身上的钱掏出来。 女孩明确表明身上没钱后,再一次遭到了男同学的暴力刺伤。 紧接着,男同学以搜身检查为名,要求女孩脱光自己的衣服,意图对其实施强奸。 遭到女孩强力反抗后,男同学并未得逞,但开始不停地咆哮辱骂,并对着女孩胸前一阵乱刺。 并且还说:“我盯着你很长时间了,也观察很长时间了,就是等着今天。” 更变态的是,他用刀不停地在女孩身上划下各种伤口,并说,“你记着,这是给你留着纪念的”、“我要你死后都记住我”。 浑身是血的女生强忍着疼痛,一句话都不敢说,就算是听到了自己的妈妈在喊她,她也不敢发出一点回应。因为男同学对她说:“出声就杀了你。” 想不到办法,女孩只能装作晕倒,趁男同学松懈跑去别处时她才敢爬起身,拖着全身赤裸并血淋淋的身体,从四楼的跳到了三楼的天台,然后在角落里战战兢兢的躲着,最后被人发现,才送去医院救治 。 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看到她的伤口后都没法想象,到底是什么仇人会对一个小女孩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 全身一共十几处不同严重程度的刀伤,最深的伤口直接导致胸腔积血。 经过3个多小时的抢救手术后,女孩在重症监护室待了整整四天,不能进食无法喝水,短短十天内瘦了十斤。 很快,警方就将这个男同学抓捕归案,但当女孩的妈妈要为女儿伸张正义时,却发现正义无处可寻。 凶手不满14周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够负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不能关押,法律不能制裁他。行凶者没有被惩罚,而受害者却将伴随着无尽的生理伤痛和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

其实,在网上搜一搜,你会发现,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根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开始呈现低龄化趋势。 一项根据未成年犯罪调查,14-18周岁未成年人罪犯中,14岁以内的犯罪比例,2001年为12.3%,而至2014年时,升至20.11%。 在2016年,据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罪犯案列公布,初中生犯罪竟占到了68.08%。 因为年龄小,作恶的未成年人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受法律压制,反而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假想一下,也许这些未成年人在犯下罪行之后,心里其实还是很害怕的。 可是,事件调查处理之后,他们并没有受到惩罚,他们便会如释重负,毫无负罪感。 因为未成年,做了坏事,法律也不能拿他们怎么样。 年龄成了他们的有效护身符,《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他们撑起了巨大的保护伞。 于是他们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 据《青年犯罪现状研究》统计,初犯年龄小于11岁的,高达65%的人会再犯。 初犯年龄在12~15岁之间的,其再犯率为54%。 初犯年龄在16~21岁的,其再犯率为46%。 而且,在成年累犯率中,有高达88%的罪犯,在少年时,有过犯罪经历。 恶,是会累积的,小时候做下恶事却没有教育好,将来很有可能会重蹈覆辙。 未成年的孩子,当然需要保护,但要保护的是那些未成年的弱势群体。 而那些作恶的未成年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让他们明白,一切的恶,都将有相应的代价。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成为恶性犯罪的保护伞和免死金牌。 真心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再进一步完善,让恶行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现在来重新思考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要保护,但过度的“权益”显然不应该在保护范围内。其次,一般说,弱者才需要保护,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的初衷以及实施有一个前提,当未成年人发生了与成年人的冲突时,才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说,作为未成年人的施害者是绝对不应该在保护范围内的,因为其权益并没有得到任何伤害呀。相反,受害一方的未成年人才是真正的保护对象。悲哀的是,眼下受害者不仅未被《未》保护,反倒成了施害者的护身符。

(匆匆结束吧,凭借预感,本篇十有八九会遭遇屏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需修改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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