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投资3400万做了10年假股东,公司年分红过亿自己却分文未得

有人投错公司而被亏损,而余某10年前投资3400万的公司,年均分红过亿元,他却做了10年假股东,分文未收到,打了7年官司现在还没结束…

余某所投的目标公司为泰邦生物(原为黔峰公司),1997年在贵州成立,以生产、销售血液制品等为主,原为国有企业。

经过多次股权变更后,至2006年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大林公司持股54%、益康公司持股19%、亿工盛达公司持股18%、捷安公司9%。

泰邦生物为实现上市计划,于2006年10月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而该证券公司总经理推荐了余某等三人作为泰邦生物的战略投资人,参与泰邦生物的增资。

为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公司尽快完成改制和上市,泰邦生物于2007年5月28日召开股东会会议,计划按溢价每股2.8元的价格增资2000万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表决结果是:捷安公司强烈反对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他三家股东(共持股91%)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股东会后的第二天即2007年5月29日,泰邦生物就与被推荐作为战略投资人的余某签订增资协议,由时任泰邦生物法定代表人的高某代表公司签署协议(高某当时也是益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主要内容为:

1.本次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500万元。

2.余某出资3416万元,按每2.8元出资增加1元注册资本的比例增资,增资完成后余某在泰邦生物的股权比例为14.35%。

3.泰邦生物保证:签署本协议前已获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有权签署本协议,同时泰邦先物现有股东(除捷安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外)放弃优先认购权。

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将入股款3416万元汇入泰邦生物的账户。

此后,因捷安公司反对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打官司,未办理余某的股权登记手续,但余某的代表已多次以股东身份参加泰邦生物的股东会会议。

2009年3月和9月,泰邦生物分别召开两次会议,就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利润进行分配,2008年可分配利润为6206万元、2009年上半年可分配利润为6581万元,会议决定先按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并注明:战略投资者分红待完善法律手续后再行分配。

在此期间,第一大股东大林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发生变化,泰邦生物的法定代表人也由原益康公司代表高某变更为大林公司的代表林某。

变化后的大林公司反对引入战略投资者,更不同意为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而持股18%亿工盛达公司和持股9%捷安公司已由同一人所控制,明确反对引入战略投资者。

只剩下持股19%的益康公司仍然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

感觉不妙的余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贵州省高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14.35%的股东身份,并要求泰邦生物支付2007至2009年度的分红共计1834.9万元和利息。

法院一审不支持余某的请求,余某向最高法院上诉后被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级法院重审还是不支持余某的请求,主要理由为:

泰邦生物2007年5月28日的股东会会议,仅表明同意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但未明确引入多少个投资者或具体的投资者名单,股数、增资比例、股价也不明确。

股东会没有授权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余某签订增资协议,高某在公司内部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自行与余某签订《增资协议》属于越权,协议未生效。

所以余某不是泰邦生物的股东,不是股东自然无权参与分红。

余某觉得很冤,认为一审明显偏袒对方,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认为:

泰邦生物为确保改制上市,就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有两个具体目的:一是为了改制上市,二是引入战略投资者。

资本市场上一般理解战略投资者为法人,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对发行人起到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创新和竞争力、拓展市场占有率等作用,按发行配售条件签订认购协议,并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法人。

而余某作为自然人,除了资金一项以外,其他方面均不符合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泰邦生物原法定代表人高某,在签订增资协议时没按股东会决议设定的条件,而将余某作为战略投资者与之签订增资协议,超越了股东会决议范畴。

而余某是某证券公司总经理的弟弟,如果泰邦生物发行上市,余某的行为将违反内幕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的规定;之所以没最终构成违法行为,是因泰邦生物控制股东变化后放弃了上市计划,并非某证券公司和余某自行终止或消除了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余某与泰邦生物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所以,最高法院也不支持余某的请求。

余某认为:泰邦生物和大林公司一直都知道余某的私人战略投资者身份,两家公司拒绝为余某办理股东登记是因大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恶意操纵。法院以余某将来可能违反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没证据,所以余某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再审认为:

2007年5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没有确定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具体人选、认购的股份数额等事宜。

而在2009年的股东会会议中,大林公司也不认可余某的股东身份,捷安公司和亿工盛达公司更是明确反对。

2013年1月21日泰邦生物的临时股东会,征集各股东是否确认余某等人成为泰邦生物股东的意见,反对者占全部股权比例的81%,进一步明确否认了余某作为认购人的资格。

所以,驳回余某的申请。

后来,三家股东都相继撤出了泰邦生物,现在泰邦生物是大林公司100%持股的公司。

而余某的投资纷争还没了结,2017年余某又以其他理由在上海法院起诉,法院在2017年11月1月开庭审理,现在还没有结果…

3400万的投资已超过10年,如按同比计算分红已达7700万元…

可余某一分钱也没拿到,本金也没拿回来,律师费、诉讼费已耗资数百万…

投资有风险,除了选好项目,还要看清楚人家的股东会决议,再签好合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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