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显示:这样的判决公平吗?

前几天整理办公室堆积如山的报刊杂志等资料,无意中浏览到了《“好心”局长拿公款办“好事”》这个案子(《检察日报》2017年9月19日6版),立马联想到了往日看到的另一个案例。现在司法改革和技术进步,都在推行用“云计算”、“大数据”来辅导或直接办案(法检系统),结合自己的一知半解,用不“大(的)数据”来说说这两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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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案子是《从瓜菜大棚中骗出100多万》(《方圆》2017年第八期)。之所以对这个案子印象较深刻,是因为在最高检所办的这个杂志上登载了这个案子,好像还在哪个报刊上也看到了报道,可见是能称得上经典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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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主要内容为:海南籍个体老板廖某,以自己和他人的名字成立了三家专业合作社,利用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授意专业测绘公司虚报面积,骗取了国家财政补贴133.34万元,为此以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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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说说另一件案子。这个案子中,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刘局长”,也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骗取并私分了420万元专项资金,当然,“拔出萝卜带出泥”,还一并审判了刘局长的其他罪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也是并处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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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子都是作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的,我无意说其有瑕疵或其他,但将两案的判决结果直接作对比,就很难感到公平与公正!应该说廖某与刘局长主要犯罪情节都一致,都是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但廖某身份是“个体老板”,就以诈骗罪论处,而刘某贵为“局长”,虽然为此涉及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等三个罪名,另加一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总刑期只有10年,而涉案标的,廖某仅为133万,后者为420万,廖某有知,定会感到冤屈的!

其实要对比的其他案例还很多很多,可以信手拈来,如原天津市长黄某涉案金额比“刘局长”大多了(4003万),却也只有12年刑期,“红通人员”徐某涉案并被认定的金额也以千万计,却只有8年刑期……手没伸,伸手必被捉!一旦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是“高压线”,也是做人的底线。但有句话也叫“赏罚分明”或“罪罚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体老板”廖某因一百多万的经济犯罪就能“超越”刘局长并“享受”到与原天津市长黄某完全相等的“待遇”,多少还是应该让我们好好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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