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二手车后未办理转移登记,也未办理交强险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相关赔偿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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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二手车后未办理转移登记,也未办理交强险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相关法律问题是怎么样的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闹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辆转让后,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仍应由受让人承担,登记车主不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向保险公司及车辆受让人索赔。同时,机动车转让事宜亦适用物权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转让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便完成了该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受让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而关于交强险的责任应按照:

第一:车辆的交强险合同失效时,若是原车主未积极配合协助买受人办理交强险,则应该和买受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是由于买受人自己怠予办理交强险的,则由买受人自己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予赔偿。之后再按照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赔偿比例。

第二:车辆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则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予赔偿,这里可以深入展开一点,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与保险公司理赔时,往往保险公司会以未进行保险变更登记为由,拒绝赔偿,但是从保险合同角度来看机动车所有权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来看,显然所有权人在转让时已经购买了保险,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项下转让的主要是权利,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虽然没有通知债务人的保险公司,但是保险金的请求本身即可视为通知,至于变更手续,应当看作是通知的一种形式。同时,从实质角度来看,强制保险是对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保障,因为它是对这个危险物(机动车)所造成的不特定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特定某个人的保险。被保险机动车的车况、安全性能以及使用年限等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而非是被保险人个人情况,因此,即使不办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

总结: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如果涉案车辆已办理保险,

1、原则上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此时,涉案车辆未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但因买受人未依法办理该交强险,可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涉案车辆已脱保,除可要求实际所有人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 分承担赔偿责任外,仍可要求实际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其负有办理交强险的义务):

4.如果实际所有人以登记所有人的名义运营车辆,且登记所有人对此持容忍态度,此时可要求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原登记所有人不担责需要满足3个条件:

① 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

② 原车主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

③ 原车主持车辆实际交付买受人并交付相关登记资料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

切记: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使用权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承担连帯赔偿责任。

所以在二手车交易中不管是买受人还是原车辆所有人一定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条件的话可以请律师参与交易这样可以给双方以后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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