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周日学习笔记

周六周日学习笔记

        现在的我,不是再学习,就是在学习的路上……

        初来北京执业的日子,很喜欢周六周日可以学习听课的消遣;


周六周日学习笔记_第1张图片
张志强老师授课现场

        11月9日周六下午,在朝阳区律协的报告厅听了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张志强老师题目为《如何让你的辩护与众不同》的授课。

        张老师的讲授分为四个部分:一、关注细节;二、发现差别;三、合理质疑;四、善于归纳、类型化;

        张老师从香港曾荫权案入手,讲解了主观犯罪与过失犯罪中表述的细微差别,主观是的明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肯定是、明知可能是均是故意行为,与《刑法》15条中的“应当预见”应该有着细微的差别;是主观过失与过失犯罪的差别,“应当知道”与“应当预见”决定了是犯罪故意还是过失重大区别,辩护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此细微差别与辩点;对此,深受启发。

        现在很多律师认为:职务犯罪辩护空间很小;张老师也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在认定基本事实上,如果归纳的事实方式不同,得到的结论也会大相径庭,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金额即谋求利益的数量也会不一样的;针对房子,如果表述为物,那么指控此类财产型利益时就会按照现在评估的价值计算,房子一般均是升值的,被指控的数额就会很大;但是,如果表述为当时是借的钱买到房子,就是收钱买房的债的贿赂,是属于债务的免除,被指控的金额就会大大地降下来;这样律师对此的表述极大地影响了贿赂犯罪数额的认定。可见,从律师的表述上有很多的方式、方法来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和策略。

        在财产性犯罪中,经常涉及到本金和利息在认定时不区分和混淆的事情,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受贿犯罪中,受贿人只是借用了行贿人的资金,炒股赚钱,到期又返还了行贿的资金情形是否属于既遂,张律师认为,借钱本身也能带来财产性利益,受贿人利用了该资金的使用成本取得了财产性利益也是犯罪既遂。

        还有,关于计脏论罪问题、犯罪未遂时基本犯与加重犯之间的关系处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不能超出老百姓及社会一般观念的认识,还要考虑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考虑期待可能性等问题……


周六周日学习笔记_第2张图片
与张老师微信沟通截图
周六周日学习笔记_第3张图片
谢通祥律师讲座现场

        2019年11月10日周日上午,在北京律协三层报告厅,又一次聆听了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谢通祥主任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有效辩护》的讲座。

        谢通祥律师详细讲解了律师应该从案发前的预防、侦查阶段的工作、审判阶段的辩护等几个方面问题及注意事项;

        讲解了非吸、集资诈骗案件怎样再案发前,在潜在的被告人咨询时就告知应该做的几点工作;打好时间差,做好债权转股权的操作,把危险、暴雷消失在萌芽状态;

        律师介入案件,不要着急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要首先充分了解案情,了解其经营模式,先从外围向其公司高管了解情况,能阅卷最好先阅卷;基于嫌疑人都是高智商懂法律的人员,所以就要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与嫌疑人沟通才行;并积极提出建议,或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求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并达成清退协议;

        注重司法解释及政策的收集、运用;如2010年《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通知》、2014年最高院《办理非法集资的意见》以及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的意见》,均应该灵活、熟练运用。

        辩护中注意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下属单位如何处理,是否构成犯罪;注意主体、层级、关系、作用以及主观故意的认定;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犯罪数额的剔除;复利的剔除,如不能剔除,也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谢律师还特别提到了律师在执业中注意防范刑事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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