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4
之前我们讲到了信托业在英国的发展史。事实上,虽然是美国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了民事信托制度,但其信托立法却比英国还早几年。本期我们接着讲讲信托业在美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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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保险信托这几年作为创新业务,让人眼前一亮,殊不知,早在约摸200年前,人家老美的信托业就已经与保险扯上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之初就是与保险结合起来的,即最早以法人形式接受信托业务并被批准的是保险公司。
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灾保险及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其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以及代客买卖产业证券。成立不到两个月便得到纽约州政府的特许备案,业务扩充到以执行遗嘱或契约为依据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185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成立,其业务比兼营的保险公司有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
1868年,罗德岛医院信托公司获准兼营一般银行业务(偶买噶,在我们国家可是只有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份儿呢),标志着美国信托公司既能主营信托业务,又能兼营银行业务。
1887年美国纽约州发布一个涉及信托公司设立、组织等有关问题的法律。这样,美国的信托业迅速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信托业的翘楚。
相较于经历了“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过程的英国信托业,美国最初就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人信托的方式来经营信托业务。
随着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兴起,有价证券逐步代替传统实物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商业性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美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使信托公司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从而使美国信托业完成了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
前边儿我们不是还在为美国信托机构能兼营银行业务而惊讶吗,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45年后,世道就变了。
时间到了20世纪。20世纪一开始,信托业就遇上了大变化。信托业发展情况具体如何呢,且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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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使银行获准经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转变为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此时,因为这一转变,好多法律法规也相继被废旧立新,各州也相继修改州法,陆续同意州立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具体形式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个信托部(这在我国也比较常见,银行是可以代理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部信托财产主要为普通股票与其他债券。再或者就是直接将银行改组成信托公司。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全面混业经营。
由于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且能够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揽子金融服务,于是乎发展到今天,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基本上为本国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信托业务由银行来兼营,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
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的职能、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存在严格的防火墙。
另外,美国信托业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看到这里,有没有感觉到与我们国家目前的混业经营情况还是有点小相似的呢?毕竟,我们国家的信托业起步晚嘛,有借鉴的成分。下期,我们就来说说美国信托业发展对我们国家信托发展的几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