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事件:法院认定 GPL 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合同”

导语:由于涉及权利的授予和限制,“开源软件”是一个法律与技术相交融的复合概念。从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发展的早期阶段至今,对开源软件著作权保护和相关许可法律定性的争论从未停止。最近,开源世界里又发生了一件里程碑事件,借此事件,让我们一同探讨——“开源软件在法律领域的进展”。

开源软件在法律领域的进展01

事件的主角

GNU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个广泛被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从 Linux 内核到 GCC 工具链,许多自由软件项目都遵循适用 GPL。(后续会详细介绍)

Hancom:韩国本土的 Office 办公软件商。

Artifex: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软件开发机构。

Ghostscript:是一套建基于 Adobe、PostScript 及可移植文档格式(PDF)的页面描述语言等而编译成的开源软件。当然,这款软件的开发者是 Artifex。

Hancom Vs Artifex

Hancom 公司出售的 Office 软件程序中,下载并使用了 Artife 公司所开发的 Ghostscript 工具。

这款 Ghostscript 软件采用双许可证方式:

一种选择是你可以在遵循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的前提下自由且免费的使用它,在 GNU AGPL 许可证的规范下,你必须做到自由分发对 Ghostscript 做出的任何改变的代码;

另一种选择你可以通过付费方式向 Artifex 公司购买商业许可证。在该商业许可证的规范下,你可以使用该软件代码满足自己的目的,并保留所有源代码。

Hanom 公司没有付费给 Artifex 公司以获得商业许可证。他们选择采用 AGPL 许可证路线,但现实使用中,Hanom 违反了该许可证,即在集成 Ghostscript 到他们的产品中去的时候,没有按照许可证所要求的将对 Ghostscript 的修改代码自由的提供出来。

看到 Hancom 出售的软件每年赚取上千万美元,但 Artifex 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于是 Artifex 将 Hancom 起诉至美国法院,要追朔许可证授权费用。

Hancom 为自己的辩护

在 Hancom 公司的辩护过程中,他们申明了若干事项,包括该公司由于不是在美企业因此无法在美国产生侵权,但最关键的是它做了两项举证来针对 GNU GPL 许可证的强制执行性:

第一,该公司认为其在下载 Artifex 的软件的过程中没有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以至于无合同文件被强制执行

第二,联邦版权法优先于该案件中的合同申明。

(第二条举证看上去有点奇怪,因为其源于一个众所周知的案例"Jacobsen v Katzer",这个案例我们下次在细说。)

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

今年4月底,科利法官驳回了 Hancom 的观点,否认了关于由于韩国公司实际上没有签署任何东西,没有“相互同意”的说法。

科利法官解释,“GNU GPL 规定,如果用户没有获得商业许可证,即可视为 Ghostscript 的用户同意 AGPL 许可证条款。

人们在下载软件的时候默认同意 GNU GPL——这意味着 GNU GPL 本身就是把这个简单的著作权问题并进入合同法领域所需要的“额外元素”。从这个意义上说,GNU GPL 是自我传播的,即使没有“签署合同”,当你选择开源路线时,它就被认定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合同了。

众所周知,美国属于判例法系,所以这个案件,就变成了开源软件在法律领域新的里程碑。

本文来自开源中国社区 [http://www.osch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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