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眼中的枣庄 | 枣庄85%的村无刑事犯罪(1990年)

《人民日报》1990年1月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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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治安措施 改变社会风气

枣庄85%的村无刑事犯罪

本报讯 山东省枣庄市坚持不懈地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市近两年来85%的村庄无刑事案件。这是山东省委、省政府在最近召开的枣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场经验交流会上透露的。

枣庄市地处苏、豫、皖、鲁四省交界处,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进行活动。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枣庄市委和市政府自1985年起,主动与近邻建立了联防协作关系。他们狠抓基层的社会治安工作,制订完善了各种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群众治安组织。街道、居委会设治安机构;乡镇、村庄有专职和兼职的治保人员;企业的治安工作纳入经济承包之中。在省际边缘地区、铁路沿线、工矿区、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要道和城乡结合部,建立治安岗亭,日夜执勤,使全市出现了一个城乡结合、上下贯通的社会治安网络,形成了一个以群众治保队伍为主体的群治群防体系。仅1988年以来,各级专职和兼职治保人员就抓获犯罪分子290多名,调解各种民事纠纷15000多起,在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龚印明  刘德玉  褚庆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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