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7

在超市摔倒受伤怎么要求赔偿?


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受伤者可以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吗?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款项?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了解吧!


一、案情介绍

2013年9月8日,原告杜某在被告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在地。原告于事发当天先后被送至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住院6天,出院医嘱禁止剧烈活动及下地负重、防止骨折移位、继续门诊治疗、定期伤口换药、术后两周拆线、定期门诊复查,视情况决定下地时间及内固定取出时间等。原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3671.86元,其中被告支付20132元,原告自付3539.86元。2014年3月21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作出认定:杜某左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杜某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1600元。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事故发生当天为雨天。被告向法庭提交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认该照片并非事故发生当天的照片,且通过视频没有看到事发区域被告放置有关于雨天地滑等警示标志,亦没有看到被告在事发地生鲜区放置有防滑物品等,被告辩称事发地系生鲜区的过道,没有必要铺设防滑垫。同时,该视频显示原告摔跤时脚穿拖鞋。此外,原告提交了张新茹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及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女儿张新茹因护理原告6天减少损失2318元,但未提交护理当月工资减少的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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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人,其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在购物时的人身安全。原告主张其在被告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被告认可原告在其超市摔倒的事实但辩称原告摔倒系其雨天脚穿拖鞋且走路速度快所致,并辩称其已尽到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拍摄的照片并非当天所拍,且通过其提交的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均未看到事发区域放置有关于“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亦没有看到被告在事发地生鲜区放置有防滑物品等,被告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备基本安全常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雨天穿拖鞋外出,在被告处购物时未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而摔倒受伤,故原告应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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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范围确定为:医疗费部分,按票据金额认定原告自付353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和住院天数6天计算,为180元;护理费部分,原告未提交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当月工资减少的工资表,故对其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不予认可,法院酌情计算住院期间6天,每天按100元标准计算为600元;其主张的出院后每月2000元的护理费标准符合当下社会护工一般工资水平,故法院予以认可,即为4000元出院后护理期根据其伤情及伤残情况酌定两个月,即为4000元,以上两项护理费合计4600元;营养费部分,按每天20元标准,结合其伤情及伤残情况酌定90天,计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元;残疾赔偿金部分,结合其伤残等级,按照陕西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和伤残赔偿系数20%计算16年,为73145.6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结论认定8000元;鉴定费按票据金额认定1600元,以上共计92865.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按60%的赔偿比例计算为55719.28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57719.28元。因被告已垫付医疗费20132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医疗费的40%即8052.8元。两者相抵,被告应向原告赔偿49666.48元。


三、判决结果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49666.48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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