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制千张假“罚单”却只收到78笔转账合计1.69元,然已涉嫌此罪

事发地是江苏扬州。

9月,该地的车主发现,自己的爱车上出现了一张违停罚单,只是这罚单看起来怪怪的。

90后制千张假“罚单”却只收到78笔转账合计1.69元,然已涉嫌此罪_第1张图片

涉案人员制作的“违停罚单”

盖的章模糊不清,而且还让通过转账给某位警官来支付罚款 。

But,火眼金睛的车主们,一眼就看出了这是假罚单,于是纷纷转账1分钱来羞辱开假罚单的。

最后其一共收到78笔转账,总计1.69元。

普通人可能认为没啥,一笑而过,但是警方却已经忙!疯!了!

迫于无奈,警方与媒体协作,发布协查信息,最后,90后的主犯常某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10月6日,警方将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抓获归案。

大家是否仅仅觉得这几位90后是不是很溜?笑笑就过了?俗称一笑而过?

但是你却不知道,他们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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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用于诈骗

这几个90后到底涉嫌什么犯罪?

为了让大家的脑子安好及简单起见,廖律师首先直接通过下面这张图告诉大家谁涉嫌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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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分别涉嫌的罪名

下面这个部分就要阐述为什么了,有点复杂,廖律师争取写得通俗易懂点。

1.常某和张某最开始做印章的行为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关键在于,印章是否已先刻好。如果先前已刻好,二人只负责买,那么属于买卖,如果是二人告诉刻章人按照其自身要求量身定制印章,则属于伪造。后面二人又利用印章制作假的罚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从现有报道看,常某和张某一起实施了买卖行为和伪造行为,做好假的罚单后,二人又鼓动其他四人一起参与张贴行为,因此,常某和张某属于这两罪的共犯。

2.六人一起实施张贴的行为,属于利用假的罚单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故而六人均构成诈骗,但由于诈骗所得仅为1.69元,不符合诈骗罪的起刑标准,加上因为造假技术太烂了,被别人识破了,因此从主观上讲,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骗到,故构成诈骗罪未遂

3.就常某与张某而言,以上涉嫌的罪名,一般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个罪名重就按照哪个罪名论处。而对其他四人,则按照诈骗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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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内容

各罪的构成需要什么条件?

买卖(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诈骗罪规定在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首先谈买卖(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1.印章包括印形与印影,但仅仅为了表达意思的省略文书的除外,如:内容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这种章。章不需要是真的章,只要与真实的机关印章外观具有相似性即可,而且实践中几乎全部是假章。

2.买卖包括三种情形:买,卖,买了再卖。

3.伪造包括两类,即有权的人私自制作的以及无权的人制作的,既不要求与真的一模一样,也不要求在现实中有对应的机关,比如刻了一个汉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章、伪造了虚假的国务院文件都算。

4.主观上肯定是以犯罪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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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利益熏心


二、再来谈诈骗罪。

1.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常某和张某事实了欺骗的行为→车主产生错误认识,以为自己被贴罚单了→车主扫二维码付了款→常某和张某收到了钱→车主被骗与常某、张某的欺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实施了欺骗的行为:这是犯罪的开始。要求达到对方被骗的程度。本案中车主火眼金睛一眼就看出是假的,所以没有被骗到。

3.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处分财产只需要达到车主承诺给钱就行,如果车主已经给了当然构成。产生了错误认识,要求其认识到,如果他不骗我,那么我是不会把钱给他的。本案中显然没达到这种程度。

4.付钱与欺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车主识破了骗局,转了1分钱去羞辱二人,这时候不能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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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

一、买卖(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诈骗罪(情形太多,不再一一赘述)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的情节:

杨某自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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