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石泉法院:云雾山的骡子惹了祸,谁来担责

中国法治周刊陕西讯(王肖磊 通讯员 姜凯涛)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8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和高效运行,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石泉县人民法院在最高院《意见》出台后,迅速组织法官干警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立案审判执行协调运行工作,并在6月6日审理一起运输牲畜伤人案件的过程中,立、审、执相互配合,使该案当庭调解并执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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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于2017年合伙驾驭一批骡马,在石泉县云雾山山区为他人运输砂石料,后陈某在使用姚某所有的一匹骡马运输过程中,由于骡马受惊导致陈某手掌掌骨骨折,入院治疗,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用。陈某向姚某索赔,双方因为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发生争执,在村镇调解组织数次调解均无果,陈某遂诉至石泉县人民法院饶峰法庭,要求判令姚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饶峰法庭在受理此案后,鉴于牲畜伤人案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传统牛马牲口在生产活动中所占比率越来越低的今天已经相当少见的情况,对此案高度重视,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为审理做好了法律理论准备。恰逢最高法院《意见》出台,办案法官根据文件精神,在立案阶段就明确告知了原告陈某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在送达被告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也对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了预估,并对被告进行了法律释明,降低其抵触情绪。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查明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从双方合伙进行砂石料运输的情谊出发,讲明了被告对原告因为被告所有的骡马受惊导致受伤所需要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也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合理分析,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并在对被告的偿付能力有所了解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了由被告一次性偿付一万元,原告不再就受伤之事进行追究的调解协议。

在协议达成之后,主办法官趁热打铁,敦促被告尽快履行,以免发生其他纠纷。被告在法官的劝说与讲解下,同时也因为调解协议关于赔偿的内容,符合其经济能力,最终当庭支付了赔偿款一万元,本案在当庭得到了调解和执行,双方原本剑拔弩张的关系也得到了化解。拿到赔偿款后的陈某某连声道谢,看到此番景象,法官们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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