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面对暴力拆迁时怎么抉择?如何去诉讼?

暴力搬迁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搬迁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搬迁”。那么当房屋拆迁遇上暴力搬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该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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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孙某在某临街的地方有一处门面房,由于本市属于旅游城市, 该房又地处较繁华地带,所以其用该房经营的旅游产品销量一直不错2011年5月,该市为了在该地修建某大型旅游公益设施,决定对该门面房进行征收。由于孙某选择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对于房屋征收部门给其安排的产权调换房所处的地理位置不满意,所以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孙某看见此事就此耽搁,就继续在该门面房经营旅游产品2012年1月,该大型旅游公益设施的承建单位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突然将孙某控制在搬迁指挥车中,并采用极其粗暴的方法将其门面房的旅游产品和相关生活物品搬上一辆卡车,最后连同孙某一起被拉到了某仓库。事后,孙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孙某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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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答:

暴力搬迁属于严重侵犯被征收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明示严禁暴力搬迁,却并没有明示遭遇暴力搬迁的被征收人寻求诉讼救济的时候,到底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改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征收人角色,即征收入角色被限定为政府部门,其他单位、个人均不能具有征收人的资格。其他单位、个人参与搬迁工作,只能是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鉴于此,本案中某建设单位的暴力搬迁行为的违法后果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由此也可以推导出来,本案当事人应当以政府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而非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入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入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一: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附二: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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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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