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年少轻狂多次抢劫 无知无畏获刑十年

来源:原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平:年少轻狂多次抢劫 无知无畏获刑十年_第1张图片

2016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19岁)、王某某(21岁)、李某某(20岁)等人在本市下王庄路段、108国道解村路段、108国道与忻州接壤处,多次驾车逼停正常行驶的大货车,持刀、棍等工具,采取敲击车辆、打玻璃、用刀威逼等手段,强行当场劫取司乘人员钱财。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原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接受讯问。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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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原平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车,趁夜拦截外地牌照大货车,持刀、棍等工具,强行当场劫取司乘人员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抢劫次数均属多次。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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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暴力型犯罪一直趋于年轻化。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时19岁,王某某21岁,李某某20岁,花季少年,却做出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一方面,处于这个年龄,心智发育不完全成熟,容易偏激;另一方面,缺失信仰,好逸恶劳,更无畏法律。当然,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也应依靠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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