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之民事权利能力简述

       古人云:死者长已矣!死了就真的什么都没了吗?我想应该不是的!下面就该问题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层面对大家做一下简单梳理!

        有看官会问“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呢?”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一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都有些什么呢?见下图(制图来源网络):

死者之民事权利能力简述_第1张图片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上简单来看,似乎人死了就没有了任何民事权利能力了,现实中的确也是人死之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随即消亡,但是死者的部分人格利益在其死亡后仍旧得到了延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通过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死者的人格利益仍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该权利的保护仅能通过死者的近亲属予以实现,但是实现该权利的基础仍旧是死者的人格权的延续。故此人死之后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仍旧存在。

          结合目前房屋拆迁、搬迁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农村老宅子,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早已经过世,房屋被继承人实际使用,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搬迁、拆迁工作的组织者,在此过程中会做一些测算安置补偿,那么问题就来了,有的情况是组织者直接根据宅基地登记信息将“死者”作为被拆迁人,人数也计算死者,那么我要问,死者对被拆迁的房屋是否还有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呢?很明显,依照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规定,此时“死者”已无权,也就是说真正的被拆迁者和应该得到拆迁利益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而非依照“死者”测算拆迁安置补偿。

          法治社会是每一个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施的基础,希望我的文字能为其贡献一星光亮!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张雅新律师1367325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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