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跳槽时也一定要先规避风险

职场中跳槽时也一定要先规避风险


很多人在跳槽中,并不知道如何来发现风险,如何来减少自己的成本,如何来保证自己的权益。而这里我们就来讲一个真实的事例,最终的结果,当然是可以让求职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十年前,王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此后七八年里,王某从某通的职员成长为公司主管、部门经理。在工作中2007年,王某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他的工作岗位是“主管”,合同的有效期是五年。

然而在在2009年,公司免去了王某的部门经理职务,转而派他到杭州担任推行专员,因为薪酬待遇与原先基本持平,王某于是就同意了调动。但好景不长,一年后的2010年7月,王某的工资被公司借口下调。于是他就回到总公司,并提出辞职,辞职的理由是“工作无法安排”,并得到公司的批准。

离职后,王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王某是主动申请辞职。

而后王某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也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大家要明白一点,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补偿费用。对于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辞职的除外。

原因是,在本案中,“主管”这个岗位的约定以使原靠对自己的职位层级和收入金额产生合理期待,这也是被告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2009年被告免去原告主管职位后,重新安排的岗位,既不是主管岗位,也使原告在正常的工作状况下,收入无法与原主管岗位持平,该客观变化已经说明原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另外,原告递交的辞职审批表持“工作无法安排”这一理由,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相关辞职结算手续。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被告违约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形式上的原告主动请辞没有改变该根本原因,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人才求职招聘。

从这个例子中,大家可以看出,做为员工,在工作后,也要时刻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能让一些公司的规定而忘记国家的法规,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义务与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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