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游戏

一:事件

最近有市民向晨报84701110热线反映说,南京高新区一村庄拆迁时,全村160多对夫妻,上至八十多岁老两口、下至刚结婚不久的小夫妻,绝大多数都离了婚。事情真的如此吗?晨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晨报记者来到了南京高新区江北村丁解一组。据了解,这是一个160多户居民的村庄,这里的地块早已纳入到征地动迁范围。除了沿街商铺外,绝大部分民房已经折迁变成了废墟。

“我们租用房东的房子开店,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如果提前收回房子的话,房东要支付一定的赔偿款。可房东靠假离婚要多拿不少拆迁补偿,只愿意赔我们8万元,要我们立刻搬走,我们损失太大不能答应……”在一家店铺里,一老板告诉记者,丁解一组目前的夫妻离婚率很高,通过假离婚,他们从拆迁中获取了高额的补偿,不仅年轻夫妻离婚,七八十岁的老人也都离婚了。

“集体结婚”的事很多,而“集体离婚”却不多见。随后,晨报记者进行了一番探访,一提起该村居民“集体离婚”的事,居民们对此都不避讳,“都离婚了,离婚了能够多得补偿。”“你们不担心离婚后没法复婚,或者出其他问题吗?”晨报记者问。“不管这么多,大家都这样,到时候再说。”有居民回答说。

一位年近八十岁的老大爷告诉记者,自己跟老伴感情很好,这次也离婚了。假离婚的原因确实就是为了获取额外的拆迁补偿,在居民们看来,拆迁政策是有空子可钻的,只要多拿补偿,这次假离婚也值得。

在丁解一组街头,记者向两个正在聊天的当地人打听起了“集体离婚”的事情,他们也当即点头承认确有此事。

“不就是为了将来拆迁时,可以多拿点房子嘛。”一位居民告诉记者,原本一户人家只能有220平方米房子,离婚后能够多出来一户,多70平方米,还能补偿13.1万元。自己跟老伴感情很好,这次也离婚了。假离婚的原因确实就是为了获取额外的拆迁补偿,在居民们看来,拆迁政策是有空子可钻的,只要拿到补偿,再和配偶复婚也不迟。这是拆迁办跟村里人开会的时候向村里人明确表示的,你们要办立即去办,给你们两天时间,如果不去办,就办不成了。

记者还了解到,一名江北村所在社区负责人的房子也在丁解一组,这次也是拆迁户之一,据知情人反映,他也和妻子在拆迁前办理了离婚手续。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离婚后,每一户确实可以额外获得7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以及13.1万元的补偿款。因为补偿利益诱人,目前整个丁解一组绝大多数居民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夫妇们仍然生活在一起。

记得前几年,南京江心洲在拆迁时,曾因拆迁政策中离婚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大量村民集体离婚。平时在网上,我们也经常看到,全国各地也多次发生过类似事件,这迫使许多地方修改了拆迁政策。据说江北村丁解一组相关拆迁政策规定,凡协议离婚五年以上的,在拆迁时才可以按两户来计算拆迁分房和补助拆迁款。既然这样,为什么绝大多数夫妻赶着去离婚,并且因此得到了实惠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这次丁解一组拆迁过程中,有这样的规定:夫妻俩凡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离婚必须满五年以上,才能按政策以两户计算。然而此时有一家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却到村里现场办公,帮村民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因为拆迁政策中并没有规定,在法院判决离婚不享受拆迁政策。于是法律服务所背后来“助阵”,每户收取离婚费从5000元一下子涨到15000元。

对大多数村民为了多领补偿款而闪电式离婚,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严格按照上级拆迁文件执行的,民政部门那种协议离婚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满五年,通过法律途径裁决会立即生效。

拆迁办表示,这次拆迁确实有人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认为政策有漏洞可钻,因此拆迁时是否还会按照此政策执行,他们也说不好。

二、思考

1.出现的这种“假离婚”现象,凸显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为了某种目的进行的离婚会带来一些潜在的法律后果。“假离婚”是危险的游戏,离婚在法律中的定义是夫妻之间由于感情破裂、丧失共同生活基础等原因而需要通过法律部门给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这是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都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为谋一己之利,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不可取,是非常危险的。首先,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规定,只要领了离婚证,夫妻关系即解除。以规避限购、子女读书、计划生育等等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虽然双方没有离婚的实际意愿,但财产约定是否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等同于欺诈,在司法实务中均未有统一定论。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并非仅因一方获得全部财产或多分财产,就必然认为是显失公平。如果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到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起诉分割。如果双方书面明确约定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则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无效。

2. 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

3.对于“假离婚”的夫妻来说,他们虽然用假离婚的手段获取了一时的紧急利益,但同时也为家庭和社会埋下了无数真的危机,弄假成真,不再复婚的现象也常有发生。为了避免和减少假离婚的现象,第一,应完善立法。可以通过修订《婚姻法》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假离婚这一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加以明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逃避义务、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而解除婚姻关系且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行为,以此明确假离婚的认定以及效力问题,系统化,标准化的研究假离婚。同时在法律中还需明确规定假离婚的不合法性并制定相关的惩戒办法,对假离婚这一行为,可以考虑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惩戒办法。第二,注重法律政策的导向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全面考虑,既要关注效果也要考量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要减少行政手段与家庭利益直接挂钩,让婚姻对家庭的责任与家庭财产收益之间避免形成冲突关系,在政策中避免对大众的误导,避免“人造”离婚理由。因此,要实现法律与政策双管齐下,才有可能走出房价“屡高屡调”的历史怪圈,从源头上制止假离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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