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五单元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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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按顺序)

按约定——按出资额——等额享有

3、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考点二   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考点三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1、对外转让——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内部转让——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继承或遗赠——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下列情况:

a.转让人通知的——i.载明行使期间的——按该期间;

                              ii.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的行使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15日;

b.未通知的——i.其他按份共有人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内;

                       ii.无法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5、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考点四   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处分+重大修缮——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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