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动产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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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动产的买卖

一、一般动产(自行车)——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生效条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特殊的交易方式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二   动产的抵押和质押

1、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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