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危险驾驶同样构罪

       “三毛,今天带了什么好东西?”三毛耷拉着脸拿出了到大街上去偷来的一只皮鞋、一把蒲扇等。老爷叔就是盗窃罪的教唆犯。那我们的刑法新型犯罪危险驾驶有没有教唆犯的存在呢?

案例一:

        2012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来某、潘某某一起吃饭、喝酒,13时1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鲁某某喝了一两多白酒的情况下,教唆被告人鲁某某驾驶摩托车送王某某的小孩到公交车站去上学,鲁某某遂驾驶自己的皖B50***号蓝色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千岛湖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奇瑞BOBO城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公路行驶。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鲁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教唆他人犯罪,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1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许明强与朋友在华池县城”金三角”烤吧饮酒,期间得知许某在”龙兴饭店”门口,许明强便驾驶甘M×××××号轻型货车前去接许,到达饭店门口时,许与被告人杨钊等人在饭店门口等待,便同时上车,杨钊要求许明强将车开往县城东山,半路上许明强拒绝上山,杨钊便将许明强从车上拉下殴打,后强迫许明强继续驾车,途中遇见巡警,许明强停车报案。后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明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

       被告人杨钊明知许明强醉酒而强迫其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杨钊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上述两个案例摘至裁判文书网。教唆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可以这么说只要是故意犯罪就有教唆犯的存在可能性。我们业务范围内的交通肇事罪因为是过失犯罪就不存在教唆犯。

       危险驾驶的教唆犯已有判例够罪,那么危险驾驶的帮助犯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丙三人一起到b地喝酒,甲将汽车停放在a地,乙将甲的车钥匙拿下并叮嘱丙不能让甲拿着钥匙开车,钥匙放于丙处。甲丙喝完酒回a地,甲向丙要钥匙,并明确说自己要开车回家。丙遂将钥匙给了甲后就走了。甲拿着钥匙开动汽车,逆向运行撞了大货车的车头,甲车直接报废,索性人员未受伤。

       甲自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丙是危险驾驶的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考虑到该帮助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但是不排除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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